行政法规条例范文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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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条例用于规定某机关的组织、职权以及某些专门人员责任和权限时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书,那么一起看看行政法规条例范文怎么写吧!下面给大家分享关于行政法规条例范文7篇,欢迎阅读!

行政法规条例范文7篇

行政法规条例范文篇1

一、为加强公司考勤管理,整顿劳动纪律,提高员工遵章守法的自觉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考勤制度为公司重要的管理制度之一。

根据有关规定,部分公司领导经总经理特别准许外,所有员工均需参加考勤打卡。打卡每天三次(早、午、晚),下午上班打卡时间最多只能提前十五分钟(即14:00上班,需在13:45分后才能打卡),否则按相关规定处罚。

三、工作时间:除个别工种外,员工每星期工作时间为六天,每天八个小时。

工作日:星期一~星期六

工作时间:上午8:00~12:00

下午14:00~18:00

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作息时间,具体以通知为准。

四、假期管理

(一)各类假别

1.因公出差

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属公差

(1)因公司技术、业务出差;

(2)经批准参加的各类由公司出资的相应的培训和公司组织的各类旅游活动等;

(3)经批准外出参加各类社会公益活动。

2.法定休假

(1)国家法定休假日共十天:元旦一天(1月1日)、春节三天(农历正月初一至初三)、国际劳动节三天(5月1、2、3日)、国庆节三天10月1、2、3日);具体放假时间按国家颁布的规定实行。

3.病假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公)负伤。持有区级以上医院所开具的休假建议书,可核予病假;

(2)经批准在工作时间内出外就诊超过8个小时的,其超出时间累计为病假。

4.事假

因个人事项,必须由本人亲自料理的,经申请可酌情核予事假;

五、请假审批权限

公司本部各级人员(不含副总以上级)请假(病假、事假、其它假)均须向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办公室呈送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批。未经批准则按旷工论。

六、假期管理及假期工资核算

(一)各级人员请假两天以内者,除病假外,须提前二个工作日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三天及以上的,需提前一周办理);如遇急事不能亲自办理请假手续,应先电话向办公室请假。返工后,如实填写请假单,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未办理请假手续的事假,均按旷工处理.

(二)员工事假按天数扣除工资;员工病假在一天以内者,并执有当天看病收费单者不扣工资,未执有看病收费单者按事假处理,员工病假超过一天者按事假处理。

七、考勤管理

(一)部门经理以及公司领导须带头执行公司考勤制度,秉公办事。

(二)办公室是考勤管理的监督部门,各部门为负责部门。公司值班保安员负责监督员工考勤打卡,如有不遵守考勤制度行为者予于纠正,并作记录,办公室不定期监督检查员工出勤状况。

(三)公司总部人员因公到项目部或出外公干不能及时回来打卡的,须在<考勤副卡>上注明出差的事因、地点,报其主管领导签核,其考勤副卡必须在2天内报办公室签核,于每月月末报送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批。

(四)上班前已知需从公司总部外出办事(包括到工地、政府机构等),须按时打卡,不得后补副卡。

(五)每月迟到累计达30分钟内、上班忘记打卡不超过3次,不予以扣款。

(六)因工作需要到各项目部(或各项目部)须填写<外勤工作考核登记表>,如下午出去者下午上班之前必须打卡。

(七)考勤主管林丽英每月负责发卡收卡(正副卡)、统计汇总上报总经理,作罚款和发工资依据。

(八)公司于每月20日之前在办公大楼一楼公布上一个月公司总部人员的出勤情况。

行政法规条例范文篇2

公司实行“岗薪制”的分配制度,为不同岗位的员工提供不同的薪资。并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逐步提高员工各方面的待遇;公司为员工提供平等的竞争环境和晋升机会;公司推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考勤、考核制度,评先树优,对做出贡献的员工予以表彰、奖励。

一、员工聘用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本公司队伍建设,提高员工的基本素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公司系统所有员工分为两大类:正式员工和短期聘用员工。

正式员工是本公司系统员工的主体,享受本公司制度中所规定的各种福利待遇,短期聘用员工指具有明确聘用期的兼职员工、临时工以及少数特聘人员,其享受待遇由聘用合同书中规定,短期聘用员工聘用期满后,若愿意继续受聘,净本公司同意后,可与本公司续签聘用合同,正式员工和短期聘用员工均应与本公司签订合同。

第三条本公司需特聘员工时,提倡公开从社会求职人员以及从事本专业的在职教师或在职员工中择优录用,也可由内部员工引荐,内部引荐人员获准聘用后,引荐人必须立下担保书。

第四条从事管理和教学工作的正式员工一般须满足下述条件:

(一)专科以上学历;

(二)一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三)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特殊情况不超过55岁;

(四)计算机、设计等与岗位相符的专业,计算机和设计专业老师需有相关的职称资格或丰富的工作经验;

(五)无不良行为记录;特殊情况人员,应届毕业生等人员需经经理批准后方可考虑聘用。

第五条所有应聘人员除经理特批免予试用或缩短试用期外,一般都必须经过一到两个月的试用期后方可考虑聘为正式员工

第六条试用人员必须呈交下述材料

(一)由公司统一发给并填写招聘表格。

(二)学历、职称证明。

(三) 个人简历。

(四)近期照片2张。

(五)身份证复印件。

第七条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待遇规定如下:

(一)基本工资待遇。

(二)试用人员不享有保险、生活补助等待遇。

第八条

试用人员经使用考核合格后,可转为正式员工,并根据其工作能力和岗位重新确定后,享受正式员工各种待遇;员工转正后,试用期计入工龄,试用不合格者,可延长期使用期限或者决定不予聘用,对于不予聘用者,不发任何补偿费,试用人员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二、岗位责任制度

1、保质、按时完成领导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每天坚持写工作日志及心得

2、热诚、谦逊、耐心地服务于学员及家长。

3、维护公司设备、财产的安全,保障正常使用。

4、随时整理客户信息文档、资料及电脑内存文件,确保不丢失。工作中因疏忽,酌情处理,因个人原因造成损失,应有责任赔偿或从工资里扣除。

5、及时汇报工作进程及学员情况。

6、 领导交派的任务应尽力完成,如上班时间完不成的应主动加班完成。

7、因个人原因给工作的下一环节造成影响,相关人员有义务马上到位予以解决,同事之间互帮互助。

8、因教学培训工作的特殊性,开课期间,员工休息日为轮流作息,每周休息一天,其休息日需根据工作需要合理的安排。严格请假制度,员工因病或有重要事情需要处理,需提前向公司请假,以便公司及时调整课程及代课老师的安排,不请假者按旷工处理,造成不利影响或损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三、工资制度

公司根据经济效益,支付能力及社会物价涨跌情况,根据员工工作态度、工作业绩调整工资金额。

(一)工资结构:基本工资+全勤奖+绩效工资

(二)教学及宣传奖:根据个人能力,通过对教学质量的考核以及学员的反馈,制定教学奖,金额0000/月;根据日常个人宣传和招生的情况,给予每招生一个学员50-200元的奖励。

(三)工资发放时间:工资发放时间为每月15日,如发薪日正好赶上休息日或者节假日,工资会提前或延后发放。如对当月工资有异议者,应当及时提出。为了便于管理,公司采用压薪制(半月工资),待员工合理离职以后,予以退还。员工有以下情形者,不予退还:

1、离职时,为提前半月提出,影响公司人员分配;

2、擅自离职,手头工作未交接,影响全局工作;

3、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被开除。或有不法行为者,追究法律责任。

四、福利待遇

1、各项社会保险需在公司工作三个月以上,工作中有良好表现,个人档案、身份证明齐全,公司根据员工的绩效考核、业务水平、出勤率等综合因素考虑。

2、员工转正后发放伙食补助。

3、根据节假日不同,发放福利物品或者补助。

五、人事考核制度

第一条目的

(一)本规定旨在长期、稳定、统一和规范地推行人事考核工作。

(二)本规定的目的是要通过对职工在一定时期内所表现出来的工作业务能力,以及努力程度的评价,找出并确定人才开发的方针、政策,改善原有的教育培训工作,进而促进人事管理工作的公正和民主,提高工作热情和工作效率。

第二条考核范围

(一)人事考核——对职工的上班下班时间进行考核和评价

(二)态度考核——对职工在职务工作中表现出的工作态度进行观察、分析和评价。

(三)能力考核——通过职务工作行为,观察、分析和评价职工具有的能力。

(四)成绩考核——对职工分担的职务情况、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观察、分析和评价。

第三条考核执行机构人事考核由公司的指纹考勤机执行,其他考核由人事负责人负责考核的统计与执行事务。

第四条考核者的原则立场

为了使人事考核公正合理的进行,考核者必须遵守下列各原则:

(一)必须根据日常业务工作中观察到的具体事实作出评价。

(二)必须清除对被考核者的好恶感、同情心等偏见,排除对上、对下的各种顾虑,在自己的信念基础上做出评价。

(三)不对考核期以及职务工作以外的事实和行为进行评价。

(四)考核者应该根据自己得出的评价结论,对被考核者进行扬长补短的指导教育。

(五)考核等级

(一)S——出色,不可挑剔(超群级)。

(二)A——满意,不负众望(优秀及)。

(三)B——称职,令人心安(较好级)。

(四)C——有问题,需要注意(较差级)。

(五)D——危险,勉强维持(很差级)。

对于连续两个月考核成绩为D的,将给于警告处分,警告后考核成绩依然为D级的,可予以开除。

六、员工奖罚规定

第一条、公司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上下班时间必须打卡,每天三次,分别为:早上上班时间、下午上班时间及下班时间),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外出上课时,需做好安排并经领导同意,员工因私事请假必须经领导同意,因病请假需出具医院证明,请假员工事毕后,需向批准人销假,上述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未经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第二条、上班时间为早上8:00——12:00,下午1:30——5:30。

上班时间开始后30分钟到班者按迟到论处;超过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天论处;提前30分钟下班者,按早退论处;超过30分钟者,按旷工半天论处。如遇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正常上班时间30分钟内可不算迟到,如遇其他突发事件,不能按时到班的情况,需向公司电话说明,否则按迟到或旷工论处。

第三条、全勤奖100元。一个月内迟到、早退达3次者,扣发一天工资;累计达3次以上5次以下者,扣发两台你工资;累计5次以上10次以下者,扣发当月15天的基本工资;累计10次以上者,扣发当月的基本工资。

第四条、旷工半天者,扣发当天的基本工资和奖金;每月旷工一天者,扣发5天的基本工资和奖金,并给于一次通报批评;每月累计旷工2天者,扣发10天的基本工资和奖金,并给与严重警告一次;每月累计旷工3天者,扣发当月基本工资和奖金,并给予留用查看处分;每月累计旷工3天以上者,领导找其谈话,不能改正者,坚决予以辞退。

第五条、每个月进行评选优秀员工,奖励200元。(条件:必须全勤员工、本职工作上表现优秀)。

第六条、卫生为轮流制,轮流期间,卫生不清洁扣罚10元/次。个人卫生,工作完毕以后未整理干净者扣罚10元/次。

第七条、上班时间不得有嬉戏打闹、赌博喝酒、睡觉、打游戏等影响本公司形象的行为。违者扣罚10元/次。

第八条、透露公司机密(公司运行机制、学生信息、工资待遇等),查明属实将扣除当月奖金及工资,视其情节较轻者,追究其经

行政法规条例范文篇3

为了创建一支提高公司利益为准则的高素质、高水平的团队,服务于每一位学员和家长,并且使员工和公司得到共同的发展,公司制定了以下严格的规章制度,望各位员工自觉遵守!

一、员工本着互尊互爱、齐心协力、吃苦耐劳、诚实本分的精神,尊重上级、不得越级打小报告、有任何正确的建议或想法,通过书写文字报告的形式交与上级部门,公司将做出合理的回复。

二、服从管理、服从分配、不得损毁公司形象、透露公司机密。

三、上班不得迟到、早退、矿工;上岗时不得嬉笑打闹、赌博喝酒、睡觉而影响本公司的形象。

四、公司实行轮流值班制度,员工要服从安排并完成该时段要求完成的工作,不相互推诿。

五、上课时间非工作电话不准接听,上班时间不准长时间聊私人电话,卫生实行轮流制,必须做到整洁清爽。

六、认真听取每位学员和家长的意见和建议,损坏公司财物者照价赔偿,偷窃公司财物者交于公安部门处理。

七、员工服务态度:

1、热情接待每位学员和家长(您好!欢迎光临!请~!),做好积极、主动、热诚、微笑的服务;

2、对公司的业务非常熟悉,耐心地介绍,如有不清楚的地方向同事请教;(工作中语言——不好意思!请稍等!对不起!路走轻、说话轻)

3、每位老师及前台,在工作中要对学生负责,学生学习结束后还要注意后期服务工作。

行政法规条例范文篇4

为确保公司进行有秩序的经营管理而制定:

(一)出勤

工作时间:每天7小时,正常时间为上午8:30-12:00;14:30-18:00,根据公司需要调整。

(二)打卡:员工每天上班、下班,午休出入均需打卡(共计每日4次)。员工应亲自打卡,帮助他人打卡和接受他人帮助打卡者,无论是否迟到,均按C类迟到计算.忘记打卡的员工,需要其直接上级把员工漏掉打卡的时间给予补签.

(三)公出:一个工作日内的公出需在前台登记,方便转接电话和留言。出差、事假等需事前得到部门经理批准,并到前台登记.

(四)请假:任何类别的假期都需部门经理事前批准,并到前台登记,如有紧急情况,不能事先请假,应在两小时以内电话通知本部门经理并在上班当日补办手续,否则以旷工计。

(五)迟到、早退和旷工的奖惩制度:

1.全勤奖:每月30元,以考勤卡为准.

2.迟到早退:上班8:30以后到达,视为迟到,下班18:00以前离开,视为早退,迟到早退1分钟5元2分钟10元以此类推)迟到30分钟以后,按旷工半天计。

3.旷工:连续三个工作日无故缺勤,或未经批准休假者将被视为旷工。直接主管将亲自联络本人查明原因,并于满三天后的二天内交出

4.在30天内未经批准缺勤总计6天(48小时)者被视为旷工,并予以辞退。

辞职制度

保障员工权益,维护公司利益,特制订本规定。员工不论何种原因离职,均依本规定办理,具体实施细则:

本公司员工的离职分为辞职、辞退、自动离职、开除四种情况

(一)辞职

(1)合同期满员工,因个人原因不能或不愿继续留在公司工作而提出的辞职;

(2)员工因疾病、身体方面的原因(须附镇级以上的医院证明和相关资料),并在短时间内不能恢复健康而提出的辞职;

(3)有签定劳动合同的员工,在个人辞职,财务部方可依规定给予结算工资。

(4)公司所有职员应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总监(含)级以上人员辞职应提前一个半月申请并填写《离职申请单》,试用期职员离职申请应七天前提出。

(5)所有辞职员工应提前一个月填写《离职申请表》,申请得到批准后再办理离职手续,并离职前认真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未经许可,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否则按旷工处理,并不予以结算工资。

(二)辞退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将给予辞退:

(1)试用期内经考核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者;

(2)对工作不负责任,表现欠佳,经教育无效者仍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或调换岗位仍无法适应者;

(3)数次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屡教不改者;

(4)不服从管理,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损害公司利益者;

(5)由于公司经营不景气或组织结构调整需要裁员。

自动离职

1、自动离职条件

(1)对未准辞职,而连续旷工三天(含)以上者或月累计旷工三天以上者;

(2)请假期满未回公司工作又未向公司续假达三天(含)以上者。

2、员工未经正常渠道办理辞职、辞退手续,擅自离职离岗,终止双方劳动关系,若对公司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的,应赔偿公司损失。

3、重要岗位员工因自行解除双方雇佣关系导致企业重大损失者,公司有权依法追究其经济、法律责任。

开除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将给予开除:

(1)玩忽职守,造成责任事故,使公司蒙受较大损失者。

(2)不服从领导,不执行上级工作指令,态度恶劣,情节严重者。

(3)威胁、恐吓、危害管理人员和其他同事正常的工作和人身安全者。

(4)偷窃公司产品、开发信息、文件制度、员工财物或泄漏公司商业技术秘密的。

(5)故意破坏公司财物或聚众闹事,破坏正常工作秩序者。

(6)酗酒闹事、打架斗殴、聚众赌博,有流氓行为或道德品德极为败坏者。

(7)不忠于公司事业,贪污受贿,索取回扣,公报私仇,严重损害公司名誉和信用者。

(8)工作中严重弄虚作假,伪造(包括与人串谋)公司记录文件、帐单等人为掩盖事实真相,性质恶劣,情节严重者。

(9)触犯国家有关法律造成犯罪,触犯刑律而被公安机关拘留、判刑人员。

(10)对于违反上述条件者经公司核准开除的人员工资不全部发放,仅发放基本工资的30%作为遣送费并永不录用,如果开除人员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保留进一步的索赔权利直至追究其经济、法律责任。

离职程序

所有由部门主管(经理)→行政部→总经理审批后生效,生效后按公司规定程序办理好一切交接手续者,财务部方可依规定给予结算工资。

公司部门职责

一.总经理

1.处理公司内部的日常行政工作的管理。

2.统筹安排公司各个部门的工作并下达工作指令单,负责协调部门之间的工作配合。

3.组织和落实装饰工程项目的工作开展并监控装饰工程项目的总体施工质量。

4.装饰工程材料采购及相关资金表格的审核,及对材料采购价格的审批。

5.审核《预结算书》、《装饰工程施工合同》、《装饰设计委托合同》、《图纸》、《方案图》、《施工图》、《竣工图》及设计变更。

6.落实各部门经理的工作安排。

二.市务推广部(客服部)

1.配合总经理制定合理的部门市场发展战略并组织实施。

2.负责公司企业形象的宣传和装饰设计作品的推广。

3.负责业务联系及与业主沟通,洽谈,协调并签定合同、合约。

4.负责听取业主对工程项目及公司各项服务质量的意见和建议,并将其收集并反馈给总经理。

三.设计部

1.设计师应在设计部经理的领导下,主要负责进行工程投标方案及装修工程设计及方案效果图设计、工程施工图设计、工程设计交底工作。

2.充分了解顾客需求,充分了解设计师意图,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遵照国家标准进行制图;

3.按时、保量的完成公司交给的每一项工作任务,确保公司的工程进度及公司的利益;

4.量房后三日内,按照公司设计规范制作平面图、吊顶图;

5.设计方案时要考虑产品强度,工艺、装修要求及原材料利用率;

6.设计师必须在交底前一天将工程全套图纸交给主管上级和相关部门;

7.现场交底时,由设计师依照图纸向工程人员详细介绍设计理念、表达效果,工程人员向设计师提供签字认可后的交底单(交底人员包括客户、设计师、设计总临及现场负责人);

8.正式开工前应做出全套施工图纸:包括总平面图、总吊顶图、剖面图、节点大样图、墙面展开图(立面图);

9.认真核对测量底稿,客户签字图纸降低出错率;并根据自己所学知识及客户需求,提供合理化的建议及设计;

10、做好安全文明生产,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临时任务。

四.项目工程部

1.负责项目施工人员的组织,管理及安全措施准备工作,填写施工人员安排表。

2.编制项目施工进度计划表及项目工程材料采购计划的编制。

3.组织设计师,各工种施工员对设计图纸会审,技术交底。

4.材料分析实际材料用量统计表的编制及申请采购。

5.工程项目中的协调工作,包括施工人员,场地设施,工具借用的审批,发放,材料进场安排,现场施工各班组的工期及质量的控制。

6.对装修前装修套房的物品检查,并接收。装修押金的退还。

7.组织施工人员学习安全操作,施工工地的规章制度,教育违章行为,并对临时设施及搭设脚手架等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8.施工质量检查,对不负责或明知故犯的施工人员。对质量意识不强,不能按设计要求的施工班组,可联络部门主管,确定更换新班组。

9.施工完成后安排材料的清点入库。退库等工作。

10.安排竣工后的,垃圾清理,清洁工作;

11.组织相关人员竣工验收,并办理相应的验收报告,移交手续等;

12.施工人员人工费汇总,及临时水电费,装修押金的退还;

13.对施工质量事故,工期延误等引起的公司经济损失,形象损害负责;

14.负责审核《施工验收单》。

五.工程监理岗位

1.负责监理所承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用料、工艺、工期及安全文明施工等内容;

2.进行施工过程中的隐蔽工程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3.对所分管监理的每个工地做好监理记录,及时处理施工中发现的各种问题;

4.严格执行公司关于施工管理的各项办法及奖罚条例,对施工现场出现的违纪事件执罚;

5.及时向工程部经理汇报监理情况,协助工程部经理对施工单位进行管理;

6.对重大质量事故或施工单位其他重大违纪现象,不能处理的,须及时向工程部经理或副总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7.完成直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并积极配合其他部门的工作。

六.水电工岗位

1.工程质量上接受工程监理人员的监理;

2.日常工作中服从项目经理的工作安排,认真做好本职工作,服从项目经理和施工队队长的现场管理;

3.遵守物业管理单位的作业时间及其他相关规定;爱护公共设施,不得随意破坏原有建筑结构;

4.施工前水电工组长须首先对原有下水管道和电气开关进行检查验收,对有问题的下水管和电气开关列出清单,报项目经理让客户签字确认;

5.认真、严格按照公司的水电工施工规范及作业要求施工;

6.施工完毕,须交工程监理员及客户验收,并协助做好验收记录;

7.验收合格后,须做好水电布置竣工图,交公司、客户、项目经理各一份;

8.在施工过程中注意保护好各种成品,爱护材料,配合其他工种施工;

9.妥善保管业主提供的装饰材料;

10.耐心细致地与业主进行沟通,热情接待现场参观客户;

11.施工所使用的工具和材料应摆放整齐,保持工地清洁卫生,一定要安全文明施工;

七.木工岗位

1.工程质量上接受工程监理部的监理;

2.在日常工作中服从项目经理的工作安排,认真做好本职工作,服从项目经理和施工队队长的现场管理;

3.遵守物业管理单位的作业时间及其他相关规定;爱护公共设施,不得随意破坏原有建筑结构;

4.木工组长或施工队队长须在正式施工前,通读施工技术文件(施工设计方案、工程预算),并对须施工木制部份,参照图纸进行现场测量,做出可行性分析;对有问题的图纸,报项目经理和设计师,待设计方案确定并经客户签字后,按图施工;

5.认真、严格按照公司的木工施工规范及作业要求施工;

6.在施工过程中注意保护好各种成品,爱护材料,配合其他工种施工;

7、妥善保管业主提供的装饰材料;

8、耐心细致地与业主进行沟通,热情接待现场参观客户;

9.施工所使用的工具和材料应摆放整齐,保持工地清洁卫生,一定要安全文明施工;

八.油漆工岗位

1.工程质量上接受工程监理部的监理;

2.在日常工作中服从项目经理的工作安排,认真做好本职工作,服从项目经理和施工队队长的现场管理;

3.遵守物业管理单位的作业时间及其他相关规定;爱护公共设施,不得随意破坏原有建筑结构;

4.进场后对所有的木制家私进行基本验收,对不合格家私配合木工做好细节修补,合格后方可施工;

5.认真、严格按照公司的油漆工施工规范及作业要求施工;

6.在施工过程中注意保护好各工种成品,爱护材料,文明施工,协调好泥水工、木工的日常工作关系;

7.妥善保管业主提供的装饰材料;

8.耐心细致地与业主进行沟通,热忱地接待现场参观客户;

9.施工所使用的工具和材料应摆放整齐,保持工地清洁卫生,一定要安全文明施工;

九.财务

1.参与制定本公司财务制度及相应的实施细则。

2.参与本公司的工程项目可信性研究和项目评估中的财务分析工作。

3.负责董事会及总经理所需的财务数据资料的整理编报。

4.负责对财务工作有关的外部及政府部门,如税务局、财政局、银行、会计事务所等联络、沟通工作。

5.负责资金管理、调度。编制月、季、年度财务情况说明分析,向公司领导报告公司经营情况。

6.负责销售统计、复核工作,每月负责编制销售应收款报表。

7.负责每月转账凭证的编制,汇总所有的记账凭证。计报表的编制,并及时清理应收、应付款项。

十.行政

1.负责办公室日常办公制度维护、管理。

2.负责办公室各部门办公后勤保障工作。

3.负责对全体办公人员(各部门)进行日常考勤。

4.在公司未建立人力资源部门之前,建立初步的人事管理制度,并履行人事管理职责。

5.处理公司对外接待工作。

6.协助总经理处理行政外部事务。

7.按照公司行政管理制度处理其他相关事务。

行政法规条例范文篇5

关键词:档案法规体系;法规体系建设;定量分析

1 档案法律法规样本来源及分类

本文研究的档案法律法规样本,均来自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的法律法规库。统计截止时间为2011年11月6日。

为研究方便,法律法规的分类采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法律法规全文检索系统中的数据库名,分为法律、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6个类别。

统计指标设定为:全部法律法规、标题中含有档案的法律法规、全文中含有档案的法律法规、标题中含有档案的法律法规在全部法律法规中的比例、全文中含有档案的法律法规在全部法律法规中的比例5个。

时间段划分为1980年前(标为1980年)、1981年至1990年(标为1990年)、1991年至2000年(标为2000年)、2001年至2011年11月6日(标为2011年)4个时段。

2 全部法律法规数量统计

表1是1949年~2011年全部法律法规统计。从表1中可见:1980年后,法律整体呈先升后降、前快后慢的趋势;行政法规整体呈快升慢降、前多后少的趋势;法规性文件整体呈前少后多、先慢后快的趋势;地方性法规整体呈先少后多、不断加速的趋势;地方政府规章整体呈快升快降、两头低中间高的趋势;部门规章整体呈前慢后快、后21年高速增加的趋势。

3 标题中含有档案的法律法规数量统计

表2是1949年~2011年标题中含有档案的法律法规数量统计。从表中可见,1980年后,法律2部;行政法规4部;法规性文件1部;地方性法规111部,后21年呈增加趋势;地方政府规章157部,呈不断增加趋势;部门规章27部,后20年间,呈前多后少的态势。

4 全文中含有档案的法律法规数量统计

表3是1949年~2011年全文中含有档案的法律法规数量统计。从表3中可见:1980年后,法律共43部,呈中前期平稳后期快速增加趋势;行政法规132部,基本为平稳增加;法规性文件170部,前期平稳增加,后期高速增加的趋势;地方性法规3803部,呈前少后多,不断加速增加的趋势;地方政府规章4437部,呈前少后多,中后期平稳增加的趋势;部门规章891部,呈前少后多,中后期加速增加的趋势。

5 标题中含有档案的法律法规在全部法律法规中的比例

表4是1949年~2011年标题中含有档案的法律法规在全部法律法规中的比例统计,为了更加直观地观察标题中含有档案的法律法规在全部法律法规中所占的比例,我们将表4转换成图1。

从图1中可见:法律1980年前至1990年间是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从1991年至2011年间所占比例下降。行政法规从1980年前最高比例,而后,一直处于下降趋势。法规性文件和部门规章从1991年起至2000年间比例上升,2001年至2011年间比例下降。地方性法规从1991年起至2011年,地方政府规章从1981年至2011年,均是一个比例不断提高的趋势。这与档案法律法规的上位法立法在前,下位法立法在后;中央立法在前,地方立法在后有关。

6 全文中含有档案的法律法规在全部法律法规中的比例

表5是1949年~2011年全文中含有档案的法律法规在全部法律法规中的比例统计,为了更加直观地观察全文中含有档案的法律法规在全部法律法规中所占的比例,我们将表5转换成图2。

从图2中可见:无论是法律、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还是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总体上,所占比例呈不断上升的趋势。这表明,档案工作在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

7 结语

1980年至2011年间,标题中包含档案的法律数量没变化,全文中包含档案的法律呈中前期平稳后期快速增加趋势;标题中包含档案的行政法规呈两头少中间多的态势,全文中包含档案的行政法规基本是平稳增加,后期略快的趋势;标题中包含档案的法规性文件仅有一件,全文中包含档案的法规性文件前期平稳增加,后期高速增加的趋势;标题中包含档案的地方性法规后21年呈增加趋势,全文中包含档案的地方性法规呈前少后多,不断加速增加的趋势;标题中包含档案的地方政府规章呈不断增加趋势,全文中包含档案的地方政府规章呈前少后多,中后期平稳增加的趋势;标题中包含档案的部门规章呈前多后少的趋势;全文中包含档案的部门规章呈前少后多,中后期加速增加的趋势。

从标题中含有档案的法律法规在全部法律法规中的比例看,上位法立法在前,下位法立法在后;中央立法在前,地方立法在后,整体呈上升趋势,特别是从全文中含有档案的法律法规在全部法律法规中的比例不断上升的趋势看,档案工作在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档案法规体系已基本形成,在档案行政管理中已经有法可依。这就要求档案行政管理工作者在今后的工作中必须了解、学习、领会、掌握、遵循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做到有法必依。

行政法规条例范文篇6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对我国各项政策的不断推进起着重要作用,是维护国家权力、保证人民根本权力的大法。行政法是我国各项法律法规的主体,对各项决策的执行、管理、监督等起着重要作用。并且,行政法对宪法有着积极作用,对其进行深入挖掘,对宪法的推行与更新有着重要意义。

二、宪法的主要作用分析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其他法律制定与执行的基础。宪法在我国的发展进程中起着重要作用,在维护我国的政治制度上发挥着巨大作用。宪法的存在能够为我国民生经济的发展提供一个更为和谐的环境,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化的进程,维护了人民的根本利益,也是我国其他法律法规能够发挥实际功效的基础。

三、行政法的主要作用分析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和,是对社会发展中各行为的规范,也对各项法律法规的执行起到监督作用,也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法的存在对维护社会秩序、监督行政主体、保护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有着积极的作用。

四、行政法对宪法的积极作用分析

(一)为宪法实施提供保障

行政法是从宪法之中衍生出来的,是宪法的延伸。行政法的存在可以配合宪法,对我国政府部门的行政进行监督与约束。行政法相关的法律条文都是以宪法为依据制定的,能够体现宪法的意志,也会受到宪法的约束,在一定程度上来说行政法在某些方面可以视作宪法的具体体现。在我国的社会发展过程中依据行政法进行管理与监督,能够合理的体现宪法的内在精神和意志,也为宪法的实施提供了一个更加和谐以及更容易被全体民众所接受的环境。我国的行政法是来源于宪法,并且能够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作用于宪法的一项法律法规,能够最大程度上对政府部门的权力进行约束,从而为我国宪法的实施奠定基础,也便于政府部门对宪法的学习与理解。同时,行政法对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约束,能够使相关行政人员更加负责任的处理日常工作,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保证人民当家做主的地位。

(二)对宪法进行完善与补充

宪法在制定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出现一定的漏洞,而行政法的出现能够对宪法进行完善与补充。宪法的制定是需要随着社会经济以及现代社会的实际发展情况不断进行更新,但宪法的更新需要一定的时间,且由于其处于我国法律中的根本性位置,不能随着社会的变化而随意更改。行政法的出现能够更好地解决这一问题。行政法的制定与实行比宪法更加细致,在实施过程中能够更及时发现相关法律法规中存在的漏洞与不足,从而针对具体情况不断进行调整与完善。由于行政法能够体现宪法的基本精神,对行政法进行不断完善与补充,在一定程度上也能给宪法的完善提供可参考的价值。特别是行政法在实施过程中,能够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其他民生工作进行直接接触,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就能随时对行政法的合理性进行检验,相关行政法的制定者就能从中发现行政法的不足。行政法是对宪法进行有针对性与细节化的扩充之后形成的,对行政法进行完善,从一个间接性的角度讲也是对宪法的完善与补充。

(三)为宪法更新提供依据

宪法作为各项法律法规的基础,不能随意更改,但是在达到一定年限时也需要进行相应的更新。我国宪法在制定以来也在局部进行了一定的修改,这就说明宪法不是一成不变的,根据时代的发展,是有更新的必要的。宪法进行更新,其相关参考资料就来自各部门法的更新,行政法作为部门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必然能够为宪法的更新提供参考依据。行政法与社会发展联系密切,与行政部门的相关工作具有较大联系,为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发挥了重大功效。行政法的发展变化能够切实反应民生民意,为我国宪法的更新提供了有参考价值的、具有实际意义的依据。

五、结语

综上所述,行政法是一项独立的部门法,是依托于宪法产生的、能够代表宪法意志的法律。行政法在实施过程中,能够为宪法的实施提供有力的保障,同时,行政法的不断更新与完善对宪法有着完善与补充的作用,特别是其对现实社会经济、政治、民生等层面的真实反映,为我国宪法的更新提供了重要依据。笔者希望本文的相关探讨能助力于行政法对宪法发展的积极作用。

行政法规条例范文篇7

关键词:档案法规;档案法规体系;内容;趋势;研究

2011年,国家档案局了《国家基本专业档案目录》(第一批)、(第二批),完善了档案法规体系,标志着我国档案法规体系建设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那么,我国的档案法规体系究竟包括哪些内容,学界一直没能形成一致的认识,这里谈一点个人看法,不妥之处,请大家指正。

1 档案法规体系的内容

档案法规体系的概念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将不同内容、不同形式的档案法规组成一个有联系、有层次、和谐统一的有机整体。”[1]“它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国家主席颁布的档案法,国务院制定或批准颁布的档案行政法规,国家档案局和中央主管部门制定的档案行政规章,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或行政机关制定颁布的地方性档案法规,民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行政机关制定颁布的民族自治地方的档案法规,以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2]

法律:指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法律,内容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最基本的问题。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也叫“一般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的“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宪法》第67条)。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出的决议和决定,如其内容属于规范性规定,而不是一般宣言或委任令之类的文件,也视为“狭义的法律”。

行政法规:指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而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行政法规的具体名称有“条例”、“规定”和“办法”。

法规性文件:是各级机关、团体、组织制发的各类文件中最主要的一类,因其内容具有约束和规范人们行为的性质的文件,也称为“规范性文件”。一般指法律范畴以外的由国家机关和其他团体、组织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总和。本文中仅指部级机关、团体、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即地方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其效力不能及于全国,而只能在地方区域内发生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一般指由各省、直辖市以及省政府所在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所制定的规章。

部门规章: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所属的各部门、委员会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的调整部门管理事项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形式是命令、指示、规章等。

司法解释:司法机关对法律、法规的具体应用问题所作的说明。对某一案件在适用法律上所作的解释,只对该案件有效,没有普遍约束力。最高法院所作的解释,对下级法院通常具有约束力。我国的司法解释有时特指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对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所作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释。

司法文件:由司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案例:是指人们在生产生活当中所经历的典型的富有多种意义的事件陈述。它是人们所经历的故事当中的有意截取。这里指在司法活动中典型的富有多种意义的案件的陈述。

上述法律法规可以划分为3个不同层次:国家法律法规(法律、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地方与部门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司法文件(司法解释、司法文件、案例)。下面,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数据库的数据为准,对1980年至今,上述3个层面9个内容的档案法律法规建设的发展趋势作一个大致的比较分析。

2 国家法律法规发展趋势及比较

图1为法律法规总量趋势图、图2为标题含档案法律法规趋势图、图3为全文含档案法律法规趋势图。分别比较三个图中的法律、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数量趋势:全文含档案的法律数量趋势在1980年至1990年区间与法律总量趋势相似,在1990年至2000年区间增速缓于法律总量的走势,而2000年至2011年区间增速则明显高于法律总量的走势;标题含档案的法律数没有变化。全文含档案的行政法规数量趋势在1980年至1990年区间与行政法规总量趋势相似,但低于标题含档案的行政法规的走势;全文含档案的行政法规数量在1990至2000年区间增速平缓,而行政法规总量的走势与同期标题含档案的行政法规的走势均为下降;在2000年至2011年区间,全文含档案的行政法规数量增量趋势则与行政法规总量增量及标题含档案的行政法规数量的下降走势相反;而标题含档案的行政法规走势与同期行政法规的总量走势相同。全文含档案的法规性文件数量趋势在1980年至1990年区间,明显低于法规性文件总数的增量走势,标题含档案的法规性文件数没有变化;全文含档案的法规性文件数量趋势在1990年至2000年区间增速也缓于法规性文件总量的增量走势,同期标题含档案的法规性文件数量上升幅度较大;2000年至2011年区间全文含档案的法规性文件数量增速与法规性文件总量的增量走势相似;而同期标题含档案的法规性文件数量则大幅度下降。

3 地方与部门规章发展趋势及比较

图4为地方与部门法规规章总量趋势图、图5为标题含档案的法规规章总量趋势图、图6为全文含档案的法规规章总量趋势图。分别比较三个图中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数量趋势:

地方性法规总量、标题含档案的地方性法规总量、全文含档案的地方性法规总量的走势,在1980年至1990年区间地方性法规总量增速与全文含档案的地方性法规总量的走势大致相同,呈上升趋势;在1991年至2000年区间,整体呈上升趋势,但地方性法规总量增速缓于标题和全文含档案的地方性法规总量的走势,后两者的走势基本相同;在1991年至2000年区间,整体呈上升趋势,但地方性法规总量增速在缓于标题和全文含档案的地方性法规总量的走势的同时,低于其1991年至2000年区间的增速,而后,两者的走势仍基本相同。

地方政府规章总量、标题含档案的地方政府规章总量、全文含档案的地方政府规章总量的走势,在1980年至2000年区间大致相同,呈明显上升趋势;在2000年至2011年区间,地方政府规章总量呈下降趋势,标题含档案的地方政府规章总量仍然为上升趋势,全文含档案的地方政府规章总量的走势平稳。

部门规章总量、标题含档案的部门规章总量、全文含档案的部门规章总量的走势,在1980年至2000年区间大致相同,呈上升趋势,幅度差距明显;在2000年至2011年区间,部门规章总量上升趋势放缓,标题含档案的部门规章总量转为下降趋势,全文含档案的部门规章总量的走势与上一区间相同,呈继续上升趋势。

4 司法文件发展趋势及比较

图7为案例总量趋势图、图8为标题含档案案例趋势图、图9为全文含档案案例趋势图。分别比较三个图中的司法解释、司法文件、案例数量趋势:

司法解释整体呈下降趋势,只是不同时期区间的幅度不同而已,表明立法质量与立法技术的不断提高。司法文件整体呈上升趋势,且幅度大致相同。案例的总量趋势是上升,只是前期较缓,中期较快,后期平衡;标题含档案案例的总体走势为上升,只是起步区间后移到2000年至2011年区间;全文含档案案例整体是上升走势,且为加速趋势。

总之,近30年来,我国的档案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是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并且,呈现出积极的发展趋势,为档案工作依法行政,为档案事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参考文献:

[1]朱玉媛.档案法规学新论[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96.

[2]对我国档案法规体系的初步设想[J].档案学研究,1988(3).

行政法规条例范文篇5

“法律渊源”语出罗马法Fontesjuris[1],原意为法律的源泉,即法源,指法律的内容导源于何处。这是“法律渊源”的实质内涵。但我国法学界几乎都是在形式意义上使用“法律渊源”这一概念,认为法律渊源是根据法律效力的来源不同而形成的[2]、由不同国家机关制定和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的各种类别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包括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两类。

美国学者博登海默认为,正式渊源是可以从体现了官方法律文件中的明确条文形式中得到的渊源。非正式渊源指尚未在正式法律文件中得到权威性的和至少是明文的阐述与体现的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资料和考虑,包括“正义标准”、“推理和思考事物本质的原则”、“个别衡平法”、“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会倾向”以及“习惯法”[3]。

我国学者一般认为,正式渊源通常又称直接渊源,指国家制定的具有不同效力的成文法律,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自治法规以及规章等。非正式渊源通常又称间接渊源,指经国家认可的,由国家赋予其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公共政策、法律原理、判例等[4]。我国也有学者将行政和地方规章纳入非正式行政法渊源的范畴进行讨论,理由是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规章享有间接审查权[5]。笔者认为,从我国传统行政法理论和立法实践来看,将规章纳入非正式行政法渊源是值得商榷的。首先,我国立法法已把规章作为正式的行政法渊源之一进行了规范;其次,我国行政诉讼法虽赋予人民法院对规章的间接审查权,但这并不是区分正式和非正式行政法渊源的标准和条件。在具体法律法规的选择和适用问题上,人民法院对法律法规同样享有选择权,有权适用此法,而不是用彼法;有权取上位法,舍下位法。且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也已明确赋予国务院各部委以及省级人民政府、省会城市人民政府、较大的市人民政府、经济特区人民政府享有规章的制定权。因此,规章不应属非正式行政法渊源。判断正式与非正式行政法渊源的标准和条件,是看某一具体行政法渊源的制定、是否符合立法法规定的正式立法程序。法律法规和规章均应属正式的行政法渊源。国家和地方各级权力机关及其行政机关,依照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于立法程序之外,的调整行政关系的决定、命令、指示等规范性文件,均属非正式行政法渊源的范畴。其主要包括以下五类:

(一)全国人大除根据《宪法》62条、63条行使修改宪法、监督宪法实施、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及其他基本法律立法权外,制定和的调整行政关系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二)全国人大常委会除根据《宪法》67条行使解释宪法和法律,监督宪法实施,制定和修改其他法律等立法权外,制定和的调整行政关系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三)国务院依照《宪法》89条于制定行政法规、缔结条约之外,的调整行政关系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四)地方各级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于制定地方法规和规章外,的调整行政关系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五)以不成文法形式存在的行政习惯、判例、法律原理。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非正式行政法渊源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一)它主要是由各种非制定法构成,内容十分庞杂,是各种制定法的协调和补充;(二)非正式行政法渊源的主体,既包括国家各级权力机关,也包括各级党政机关,还有各种社会团体、行业管理协会;(三)非正式行政法渊源依其主体不同,存在高低不同的效力位阶。

二、非正式行政法渊源的价值构成探析

法的价值是其作为客体对于主体人和社会需求的满足。研究非正式行政法渊源的价值,是认识和把握非正式行政法渊源内在本质,充分发挥其法律功能,准确适用于司法审查的需要。同时,行政法包括非正式行政法渊源,为不同的价值准则设定了不同的法律地位和不同的实现方式及过程。研究正式的、非正式的行政法渊源的价值,可以减少价值冲突,使多种价值准则得以并存,从而为司法审查中非正式行政法渊源的选择适用,提供一个更为准确、鲜明的参照物。非正式行政法渊源的价值主要由正义价值、秩序价值、效益价值、自由价值所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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