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筹备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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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筹备组职责

业主委员会筹备组职责精选篇1

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

(二)定期报告有关决定执行状况,提出物业管理推荐;

(三)在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后三十日内,代表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续签、变更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推荐,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督促不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业主限期交纳;

(六)组织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方案进行书面确认,并监督实施;

(七)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八)组织筹集专项维修资金;

(九)组织业主委员会换届和补选工作;

(十)完成业主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业主委员会筹备组职责精选篇2

一、档案管理范围

1、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会议记录,会议决定;

2、各类会议记录,纪要有关业务往来文件;

3、《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

4、业主委员选举及备案等资料;

5、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及账目;

6、业主及业主代表名册;

7、物业服务用房清册,共用设施设备清册,建筑面积规划总平面等文件资料;

8、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议事规则》所罗列的档案等资料;

9、业委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清册。

二、档案管理的要求

1、除工作制度中另有规定的外,工作档案由专人负责保管;

2、查阅,外借档案资料需要书面申请并经主任委员签字同意;

3、上述档案资料遗失或泄密,由档案管理人承担责任,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档案保管人的相关责任;

4、有下列情形之一:保管档案的委员资格终止。业委会成员集体辞职或业委会换届时,应在10日内向新的接任人,新一届业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完成档案移交工作。

业主委员会筹备组职责精选篇3

1、设立专门的银行账户;

2、财务管理人员由一名出纳,一名会计组成。不允许一人兼任,财务人员离任或不能履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方可离任;

3、业主共有财产取得的收益,经主任和两名副主任签字认可后,统一由负责财务管理的会计或出纳入账,任何人不得挪用、截留、私分、私存;

4、财务账目档案由会计负责保管;

5、财务账目实行公开化,每年公示一次。同时接受监委会和广大业主的审计。

6、业委会财务支出实行签审制度,一次支出人民币超过壹万元的,需经业委会会议通过方可使用;

7、业委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财务管理制度进行财务管理,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向任何个人或单位借款,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担保,不得从事任何经营活动;

8、业委会成员(包括监委会成员和业主代表)没有工资和奖金,工作用通话费、交通费、误工费定为:通话费、主任、副主任每月60元,委员每月40元,业委代表每月5元。两委会成员,因工作需要误工补助每天30元半天20元。交通费支出,除紧急情况外,一律坐公交车往返;

9、专项维修基金需经2/3以上业主同意方能动用。

10、业委会经费必须节省开支、量入微出。

业主委员会筹备组职责精选篇4

一、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及权利有:

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2、修订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

3、决定聘请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委员会有权采用招标或其他方式,选聘、续聘或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4、审议物业管理服务费收取标准及使用办法。通常由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标准。物业管理企业据此提出测算依据和收费标准,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予以确定。

5、审议年度管理工作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物业管理企业每年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费用概预算,上报业主委员会审议。根据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提出修改意见,物业管理企业修改后,由业主委员会批准实施。

6、检查、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

7、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负责物业维修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8、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二、 业主委员会的义务有:

1、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接受广大业主的监督。

3、贯彻执行并督促业主遵守物业管理及其他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工作,对住户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

4、严格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保障物业各项管理目标的实现。

5、接受政府行政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执行政府部门对本物业的管理事项提出的指令和要求。

6、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业主公共利益。

业主委员会筹备组职责精选篇5

(一) 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二) 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三) 依照法规、规章、规定负责有关公共维修基金的续筹并监督其使用和管理;

(四) 审议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年度工作计划、物业管理服务费的预算和决算;

(五) 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六) 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七) 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八) 监督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制度的执行;

(九) 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予以支持;

(十) 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业主大会批准。 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业主委员会应当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和管理。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订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管理规则。

因此业主在对物管公司有意见时要首先向业主委员会反映,由业主委员会出面替业主做主,切不可自做主张对物管公司采取不合理手段进行“制裁”。

业主委员会筹备组职责精选篇6

1、业委会刻制《绵阳市涪城区 __业主委员会》印章1枚;

2、业委会印章由专人保管,经主任委员签字同意后用章并按规定存档;

3、任何人私自用印章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由私人独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保管印章人员资格终止,业委会成员集体辞职或业委会换届时,应在十日内向新的接任人,新一届业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完成印章交接工作。

业主委员会筹备组职责精选篇7

1、每季度召开一次两委会议,通报业委会工作,听取监委会的意见和建议。

2、每年召开一次业委会工作总结会议。讨论年度工作报告。工作报告分日常工作报告,特定工作报告,财经工作报告和下年工作计划。可以用公告的形式告之广大业主或召开业主代表大会向全体业主报告工作。

3、业委会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会议间隔时间最长不超过一个季度,临时会议由主任委员决定召开时间,会议由主任主持,也可委托副主任住持;

4、业委会会议应有过半人数的委员出席,做出的决定需经参会过半数以上委员同意,业委会决定事项应当及时通报未参会委员。

5、如有1/3以上的委员提议召开业委会时,业委会主任应当在7日内组织召开。

6、业委会议召开前,提前将会议议题用电话等告之各委员;

7、业委会任期届满三个月前,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下一届业委会成员;

8、发生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可临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

9、业委会会议书面记录应当由与会人员签字后存档,涉及重大事项的会议书面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全体委员签字并加盖业委会印章后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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