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学生实习管理办法

| 晓慈

高等职业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高等职业专科教育、高等职业本科教育、研究生层次职业教育,是高等教育发展中的一个类型,肩负着为经济社会建设与发展培养人才的使命。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高职学生实习管理办法,如果喜欢可以分享给身边的朋友喔!

高职学生实习管理办法

高职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顶岗实习是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是实现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的重要途径。为规范和推进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维护顶岗实习学生、学校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生顶岗实习,主要是指中等职业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教学计划安排,组织在校学生到企(事)业等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岗位进行的实习。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组织学生顶岗实习,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坚持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培养学生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就业,提高教育质量。

第四条、顶岗实习应当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按照学以致用、专业对口、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实施。

第二章、组织与领导

第五条、建立健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制度。省(区、市)、市(地、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学生顶岗实习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有统筹管理的责任。

第六条、学校应当加强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选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规范管理、安全生产有保障以及生产经营范围与学生所学专业方向一致或相近的实习单位组织学生顶岗实习。

第七条、学校与实习单位合作成立顶岗实习指导小组。负责学生顶岗实习的组织和管理,共同制订顶岗实习计划,开展专业教学和职业技能训练,为学生参加相应的职业资格考试提供条件。

学校应当设立顶岗实习管理工作机构。校长是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实习辅导员制度。要安排有经验的教师担任实习辅导员,对顶岗实习学生进行管理。学校和实习单位要加强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教育。

第九条、学校应当与实习单位协商确定实习单位专门人员负责学生顶岗实习工作。实习单位要推荐安排有经验的技术或管理人员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第十条、学校原则上应当安排学生在校期间最后一学年进行顶岗实习。接受“半工半读”或非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在保证文化知识和专业理论总课时的前提下,可以灵活安排实习时间。

第三章、过程管理

第十一条、学校和实习单位在学生顶岗实习期间,应当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生在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第十二条、学校组织学生顶岗实习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同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学生到实习单位顶岗实习前,学校与实习单位、学校与学生家长应当分别签订学生顶岗实习协议,明确各自责任、权利和义务。顶岗实习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实习单位接收学生实习工作负责人和实习指导教师的姓名,实习学生的姓名、住址和注册学号;(2)实习期限;(3)实习内容和实习地点;(4)实习时间、休息休假;(5)实习劳动保护;(6)实习报酬;(7)意外伤害保险;(8)实习纪律;(9)实习终止条件。

第十四条、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为学生提供必要的顶岗实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顶岗实习劳动环境。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安排非专业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顶岗实习劳动;不得安排非专业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等营业性娱乐场所顶岗实习;学生顶岗实习应当执行国家在劳动时间方面的相关规定。不得通过中介机构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顶岗实习工作。

第十五条、实习单位应当向顶岗实习学生按工作量或工作时间支付合理的实习报酬。实习报酬应当不低于当地劳动力最低收入标准。对学生实习没有报酬的特殊专业,学校要报请地方教育、财政部门,给予学生和学校必要的补助。学校要积极创办企业、引进企业,为方便学生顶岗实习提供服务。实习报酬的形式、内容和标准应当通过签订顶岗实习协议约定。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

第十六条、建立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家长定期信息通报制度。

第十七条、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应当积极参加学校和实习单位组织的文化教育及相关培训活动;没有正当理由并且未经学校批准,不准擅自离开实习单位;违反顶岗实习纪律的学生,应按学校及实习单位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对实习期间发生的问题及突发事件,学生应当及时向实习指导教师和学校实习辅导员报告;学生不能及时与实习指导教师取得联系的,应当及时向实习单位报告。

第十九条、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加强学生在实习期间的住宿管理,保障学生的住宿安全。学生在学校、实习单位和家庭以外场所住宿的,学生家长或监护人要协同管理。

第二十条、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加强学生顶岗实习的过程管理。实习单位的实习指导教师应当建立实习日志,学校的实习辅导员应当定期检查顶岗实习情况,及时处理顶岗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确保学生顶岗实习的正常秩序。

第四章、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一条、实行校企双方共同考核制度,双方共同填写学生顶岗实习考核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统一格式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考核表》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经历证书》。

第二十二条、明确学生实习成绩的考核内容和考核办法。一是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对学生的考核,原则上占总成绩的70%;二是学校指导教师对学生的顶岗实习报告进行评价,原则上占总成绩的30%。

考核方式为等级制,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学生考核合格者获得学分,学校为合格学生颁发由实习单位和学校共同认定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经历证书》,并纳入学籍管理内容。《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经历证书》内容包括实习单位与学校双方对学生实习的评价与鉴定,其依据为学生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考核表》。学生顶岗实习考核的成绩作为评价学生学业情况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当组织做好学生顶岗实习材料的归档工作。顶岗实习教学文件和资料包括:(1)顶岗实习协议;(2)顶岗实习计划;(3)学生顶岗实习周志;(4)学生顶岗实习报告;(5)学生顶岗实习成绩;

(6)顶岗实习巡回检查记录等。学生顶岗实习周志和学生顶岗实习报告由学生撰写。

第二十四条、县(市、区)、市(地、州)、省(区、市)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积极开展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范、成绩显著的学校、企业单位以及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对不履行顶岗实习管理职责的学校,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顶岗实习工作加强监督检查。要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实习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共同做好顶岗实习管理工作,保证顶岗实习工作健康、安全和有序。

第二十七条、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对顶岗实习学生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顶岗实习学生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实习学生,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八条、学校应当为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要根据自身专业设置、教学安排等实际情况,选择为最后一年学生投保全年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等险种,或者为全部学生投保与其实习期间相对应的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等险种。保险责任范围应当覆盖学生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人身意外事故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认定为工伤情形下校方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和学生实习第三者责任。

投保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等险种的经费由学校和实习单位协商解决。学校与实习单位达成协议由实习单位支付投保经费的,保险费据实从实习单位成本(费用)中列支;学校与实习单位达成协议由学校支付投保经费的,保险费可以从职业学校学费中列支。

第二十九条、实习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接收学生实习的需要,制定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为实习场所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学校应当与实习单位协商,为实习学生提供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

第三十条、实习单位培训实习学生所发生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实习单位接收学生顶岗实习并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报酬,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顶岗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__]107号)有关规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三十一条、顶岗实习期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应当依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依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或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教育部、财政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高职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篇2)

根据国家教育部关于职业教育的有关政策,学生在校学习两年,完成专业理论学习和课题基本技能训练后,到校外企业进行专业对口的顶岗实习1年,让学生与企业零距离接轨,扎实掌握操作技能。为加强我校学生校外实习教学管理工作,规范学生校外实习行为,提高校外实习教学质量,制定本规定。

学生校外实习的目的和要求:

校外实习是职业学校实现技能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教育教学环节,是一体化教学向企业的延伸,对于学生进一步充实先进的专业理论、掌握专业核心技能和辅助技能、积累实际操作和管理经验,提高创新能力、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具有很好的推动作用。

一、校外实习管理部门职责及管理程序

校外实习是一项全校性、综合性的工作,由招生就业办、教学处两部门共同负责组织实施。其工作分工如下:

(一)招生就业办公室:

1、统一负责各专业的校外顶岗实习及单位落实。各专业教研室可充分利用与企业的良好关系配合就业办安排学生校外顶岗实习。

2、积极对外联络具备实习条件的对口企业,确保各专业学生的校外顶岗实习专业基本对口。

3、负责实习生实习结束后的就业手续办理和推荐就业工作。

(二)教学处:

1、根据各专业的实习需要,制定明确的校外实习教学计划和目标。

2、负责选派和组织带队老师对校外实习学生进行统一管理。

3、负责确定校外实习带队老师的职责范围、工作任务、岗位纪律。

4、负责定期对带队老师进行考评、考核。

5、对实习的学生提出具体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考核内容,并进行随机考察。

6、向学生所在实习企业提出加强学生专业训练的建议和意见。

7、实习结束,做好学生的实习成绩考核、评定工作。

(四)管理程序:

教学处按教学计划提前20天通知招生就业办,班主任提供学生相关资料,在学生在校学习(实习)结束前,将名单提供给就业办,招生就业办接到教学处通知后根据专业落实岗位,学生校内学习(实习)结束后即能顶岗实习,按学生工作部提供的名单安排学生实习岗位。

二、校外实习学生的管理

1、校外实习学生必须根据学校安排,按时到达校外实习单位进行实习,不得擅自调换单位和离开,否则按旷课处理,直到开除学籍。

2、学生必须服从带队老师和实习单位的安排,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者按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立即停止实习,实习成绩以零分计,并给予严肃处理。

3、学生在实习期间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学校的学生,同时也是企业的员工,必须服从学校和企业的双重管理。按学校管理制度严格要求自己,遵纪守法,不准打架、酗酒、闹事、赌博等。遵守企业的有关管理制度,从严要求自己,不迟到不早退,尊敬领导,虚心向师傅学习,努力工作,注意安全生产。

4、学生在带队老师和单位指导师傅指导下,认真学习,积极训练,努力完成实习任务,适应实习单位的工作需要。

5、学生在实习期间应向学校缴纳规定的费用,不交清费用者,学校不保留学籍,视为自动退学,不发毕业证及职业资格证书。

6、学校因教学、管理的需要,要求学生回校时,学生应服从学校安排,及时返校,违者按学校学生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7、每学期由学校带队老师与就业办对学生的实习情况进行考核。

8、实习期间在社会上或给实习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学生,除按规定开除学籍外,对实习单位造成的损失全部由学生自己负责。

9、学生因严重违纪违法被企业开除的,视同被学校开除。

三、实习生的推荐就业

(一)实习生实习结束后,不能在实习单位就业的,学校还安排一次推荐就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推荐就业资格。

1、在校期间表现差,受校纪留校察看或严重警告三次以上处分且屡教不改的实习生。

2、毕业时没有获得毕业证或职业资格证书的结业生。

3、欠交学校各种费用的实习生。

4、在顶岗实习期间,由于学生技能太差、品行不良、劳动纪律不好等自身原因被用人单位退回的实习生。

5、在下厂实习期间,未经学校和单位同意,擅自离岗和自找实习单位的实习生。

四、学生在校外实习过程中几类问题的管理规定

(一)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的管理规定

1、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须提前学校联系,经核实批准后方可前往单位实习。

2、学生自行联系单位实习的报批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在指定日期内提交实习接收单位接收函;实习就业指导教师签署批准意见;招生就业办、教学处两部门备案。

3、学生自行联系的实习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合法的施工生产许可和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2)能够给学生提供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实习岗位;

(3)单位能为学生配备合格的实习指导及日常管理人员;

(4)能为学生提供基本的生活条件。

4、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在实习前必须签订实习安全承诺书等相关文件,参加学校组织的实习前培训和其他相关教育,遵守学校管理规定。凡在实习期间因个人原因发生的人身安全或责任事故,由学生本人承担后果。

5、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应及时向实习指导教师报告实习情况,自觉接受学校的管理和实习回访调查。

(二)学生离开实习单位的管理规定

1、学生在用人单位实习,不能私自离开单位。如需请假,必须按照单位相关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时间超过一周需告之实习指导教师,获得允许后方可离开单位。

2、如确实有特殊且正当原因需要离开现实习单位的,必须提前2周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家长同意,同时向实习指导教师汇报,得到实习单位批准后方可离职,并与实习单位做好相关工作交接。

3、未经学校和实习单位允许私自离开单位的,一切责任自负,学校不再负责安排实习单位;因学生擅自离职,给单位造成损失的,除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外,学校还要对学生本人进行纪律处分。

4、因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被单位辞退的,学生实习成绩记为不及格,不能参加该专业技能鉴定,学校不安排实习和就业;情况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五、学生校外实习成绩的考核评定

1、学生在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校外实习教学内容后,学校对学生校外实习进行考核评定。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评定成绩。

2、学生实习成绩考核评定的主要依据是企业对学生的校外实习表现认定、学校对校外实习的回访和调查结果、班主任老师的评价。学生在实习结束后按规定上交《校外实习考核评价表》,完成校外实习期间应完成的教学内容,方可进行成绩评定。不按规定完成《校外实习考核评价表》的一律按不合格计入成绩。

3、校外实习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学生,不能参加技能鉴定和毕业考试,延期毕业。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重新完成教学计划安排的校外实习教学内容且成绩合格,获得学分,方可毕业。

高职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篇3)

一、安全制度

为了坚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加强实习学生的安全意识,确保学生实习顺利进行,特作以下规定:

1、在每位学生实习前,班主任﹑带队老师对所有参加实习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2、树立"安全第一"的观点,健全安全组织,确保学生实习安全。建立实习安全领导小组。

3、下实习单位前均应分成若干实习小组,组长为该组安全员。组长负责本组人员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现有不安全苗头,及时向带队老师报告。

4、在上岗前,均应在学好《劳动法》的同时,自觉接受岗位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遵守实习单位各项结合岗位实际所制定出来的切实可行的安全上岗制度。

5、在宿舍,应注意寝室安全,严禁私拉、私接电线;严禁使用电炉、煤气灶、电茶壶、热得快等用具;不准熄灯后点蜡烛;离开寝室要及时关门上锁。

6、不在寝室接待同学、朋友。休息日外出要事先向学校带队老师做好请假手续,经同意后,方可离厂。

7、建立汇报制度。如出现事故、同学患急病不能坚持工作、有同学擅自外出不归等现象,应立即告知单位、学校和带队老师。

8、按学校规定时间上下班,注意交通安全。不在上班时间,因自己擅自外出等原因而发生事故由实习学生自己负责。

9、学生实习期间因公致伤、致残、致死的,由实习单位按国家劳动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善后处理、赔偿。

10、实习学生在实习期间由于自己对安全事故的严重性缺乏认识或因违规操作而对自己、他人、设备造成伤害的,由实习学生自己承担后果责任。

二、上班制度

1、实习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上班不迟到、不早退,按时进入指定的工作岗位。

2、实习学生进入工作场地前必须穿戴好劳保用品,做好一切准备工作,确保安全、文明生产。

3、实习学生不准擅自离开实习岗位,有事离岗须经厂方班组长和带队老师批准,返回岗位应向班组和带队老师报告,同意后方可上岗。

4、实习学生必须听从指导,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爱护设备,不乱动设备,不无故损坏设备。如发现故障或异常现象,立即报告班组长,未经允许,不得任意拆卸或启动设备,确保人身、设备的安全。

5、爱护工具、量具,节约原材料、认真做好所在岗位的设备保养,做好实习场地和工位的清洁卫生工作。

6、在工作场所内,不准嘻闹、奔跑和大声叫喊,上班不准串岗,不准打瞌睡、干私活、看小说或参加非企业组织的其它活动。

7、尊重实习单位领导,听从安排,服从分配,安心本职工作,虚心求教,刻苦钻研业务,提高操作技能,争取尽快达到顶岗作业的要求。

8、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保密制度,不得将技术或商业情报泄露,维护实习单位利益。

三、考勤制度

1、实习学生在实习期间实行三重考勤:即所在实习单位的车间线长段长代为考勤;实习学生车间负责人考勤;学校带队老师将不定时抽查。

2、带队老师将考勤情况表上报学校。

3、实习学生必须按时参加在实习单位规定的上班、培训或参加其它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课)论处。

4、实习学生原则上不允许请事假,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其顺序为:先由该生填写请假条,而后交所在带队老师、实习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同意后方可生效。

5、实习学生请病、事假,应经实习单位领导同意。

四、寝室制度

1、严守就寝纪律,注意作息时间,不得有吵闹、大声说话等影响他人休息的行为。

2、不得无故晚归或夜不归宿,晚上不得接待同学朋友,不得随意留宿外来人员。

3、要爱护宿舍内的一切设施,不准乱拆、乱搬、乱拿,损坏公物要赔偿。

4、保持室内外整洁。宿舍内所有用品摆放整齐,被子按要求折叠,不准乱扔垃圾,乱泼污水。

5、节约用电、用水,每个寝室必须做到人走灯灭,杜绝长明灯、长流水。严禁私自接线和使用电热电器,严禁使用明火。

6、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寝室门要及时上锁,贵重物品妥善保管,现金必须存银行。

7、注意自身的学生形象,穿着朴素大方,遵守社会公德,团结同学,互帮互助,自尊自爱。

8、严禁吸毒、抽烟、喝酒、赌博、打架斗殴;不看不健康的书刊、音像。

9、休息日回家要办好请假手续,填写请假条,不得单独外出。

五、成绩考核制度

实习学生成绩考核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每月考核,由实习学生班主任在返校日之后填写《月考核评分量化表》进行考核。月考核以评分为主,100分为满分。85-100为A档;75-84为B档;60-74为C档;60分以下为D档。D档为当月考核不及格。第二部分是实习学生结束前,实习学生班主任会同实习单位有关人员,对学生实习进行成绩总考核和评语鉴定,成绩总考核根据学生的实习态度、实习质量、每月考核结果、违规情况、单位提供的实习鉴定进行综合评定,成绩评定分优、良、及格、不及格四级,并以此作为毕业就业推荐的一个依据,并上报教务处与就业办。

优秀:实习积极主动、好学,实习任务完成好,实习日记和实习报告质量高,达到实习计划的要求,实习态度认真,实习单位反映良好,有较强的技能和生产能力。

良好:实习期间表现良好,能较好地完成实习任务、实习日记和报告,达到实习计划要求,掌握了一定的生产技能,实习单位反映较好。

及格:实习期间表现一般,基本达到实习计划的要求,但不够圆满,能够完成实习日记和报告,但质量一般,技能水平一般,实习单位反映一般。

不及格:实习期间表现差,有较严重的违纪行为,未能达到实习计划的要求,不能完成实习日记和实习报告,技能水平较差。

六、奖惩条例

1、实习学生生必须遵纪守法,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学校,实习单位声誉;遵守《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实习期间不忘学生身份。

2、实习学生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联系其它实习单位,如确需离开学校指定的实习单位,必须书面向学校申请,待就业办同意后方可离开实习单位,擅自脱离学校指定的实习单位,并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实习鉴定作不合格处理。

3、实习学生因严重违纪或工作懒散等原因,被实习学生单位拒绝实习的学生,学校将不再安排新的实习单位,由此产生的实习考核、就业推荐等问题均由该生个人自负。

4、实习学生在实习期间对实习单位有意见应及时与班主任联系,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带队老师,由学校与实习单位负责协商,实习学生不得直接与实习单位发生冲突,若无理取闹,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者,扣发毕业证或延长毕业时间。

5、若实习学生累计三次当月考核不合格,则实习鉴定为不合格,按学校规定不予毕业。

6、实习学生连续旷工三天以上,或累计七天以上,实习总考核不及格,重新实习半年。

7、实习学生在实习期间,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补考及技能等级考试,若无故不参加考试,则按规定不予办理毕业证书。

8、实习学生考勤过程中,一个月无故迟到三次以上的;无故缓交材料的;擅自辞职的;由于操作不规范而发生安全事故的情况,当月考核不及格。

9、对实习学生在实习期间表现较差,违反实习规定较严重的,将在毕业生鉴定中体现,重新实习,缓发毕业证书半年。

11、如果实习学生在自己工作岗位上表现优秀,成绩突出,被车间公开表扬的,该生实习成绩记录在当月考核中。实习结束后,学校将公开评出“优秀的实习学生”,并且给予适当奖励。

12、在实习期间,部分优秀学生将参与车间管理工作,协助老师搞好实习管理工作,表现优秀的学生管理人员“评优评先”将优先考虑,并且给予适当奖励。

安远应用职业技术学校

二0__年十一月

高职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篇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更好服务产业转型升级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指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学生(以下简称职业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职业学校安排或者经职业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实习单位)进行专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等形式。

认识实习是指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

跟岗实习是指不具有独立操作能力、不能完全适应实习岗位要求的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的相应岗位,在专业人员指导下部分参与实际辅助工作的活动。

顶岗实习是指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到相应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第三条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实现职业教育培养目标,增强学生综合能力的基本环节,是教育教学的核心部分,应当科学组织、依法实施,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应当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强化校企协同育人,将职业精神养成教育贯穿学生实习全过程,促进职业技能与职业精神高度融合,服务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和就业创业能力。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切实承担责任,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措施鼓励企(事)业等单位接收职业学校学生实习。

第二章实习组织

第五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指导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职业学校主管部门负责职业学校实习的监督管理。职业学校应将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情况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职业学校应当选择合法经营、管理规范、实习设备完备、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实习单位安排学生实习。在确定实习单位前,职业学校应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考察内容应包括: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方面。

第七条职业学校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习。

实习开始前,职业学校应当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与实习单位共同制订实习计划,明确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必要的实习准备、考核标准等;并开展培训,使学生了解各实习阶段的学习目标、任务和考核标准。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分别选派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

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

第八条学生经本人申请,职业学校同意,可以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对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的学生,实习单位应安排专门人员指导学生实习,学生所在职业学校要安排实习指导教师跟踪了解实习情况。

认识实习、跟岗实习由职业学校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

第九条实习单位应当合理确定顶岗实习学生占在岗人数的比例,顶岗实习学生的人数不超过实习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10%,在具体岗位顶岗实习的学生人数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20%。

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干预职业学校正常安排和实施实习计划,不得强制职业学校安排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

第十条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实习时间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顶岗实习一般为6个月。支持鼓励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合作探索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改革。

第三章实习管理

第十一条职业学校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制定学生实习工作具体管理办法和安全管理规定、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性文件。

职业学校应对实习工作和学生实习过程进行监管。鼓励有条件的职业学校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实习信息化管理平台,与实习单位共同加强实习过程管理。

第十二条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前,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应签订实习协议。协议文本由当事方各执一份。

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认识实习按照一般校外活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实习协议应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实习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各方基本信息;

(二)实习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与条件保障;

(三)实习期间的食宿和休假安排;

(四)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

(五)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对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部分的约定责任;

(六)实习考核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其他事项。

顶岗实习的实习协议内容还应当包括实习报酬及支付方式。

第十四条未满18周岁的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应取得学生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学生自行选择实习单位的顶岗实习,学生应在实习前将实习协议提交所在职业学校,未满18周岁学生还需要提交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第十五条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顶岗实习;

(二)安排未满16周岁的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

(三)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四)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五)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第十六条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实习安排外,学生跟岗和顶岗实习期间,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二)安排学生在法定节假日实习;

(三)安排学生加班和夜班。

第十七条接收学生顶岗实习的实习单位,应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顶岗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顶岗实习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支付给学生。

第十八条实习单位因接收学生实习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按现行税收法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九条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顶岗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居民身份证,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第二十条实习学生应遵守职业学校的实习要求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及实习协议,爱护实习单位设施设备,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撰写实习日志,并在实习结束时提交实习报告。

第二十一条职业学校要和实习单位相配合,建立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在学生实习全过程中,加强安全生产、职业道德、职业精神等方面的教育。

第二十二条职业学校安排的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指定的专人应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巡视工作,定期检查并向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报告学生实习情况,及时处理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三条职业学校组织学生到外地实习,应当安排学生统一住宿;具备条件的实习单位应为实习学生提供统一住宿。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建立实习学生住宿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学生申请在统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须经学生监护人签字同意,由职业学校备案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四条鼓励职业学校依法组织学生赴国(境)外实习。安排学生赴国(境)外实习的,应当根据需要通过国家驻外有关机构了解实习环境、实习单位和实习内容等情况,必要时可派人实地考察。要选派指导教师全程参与,做好实习期间的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鼓励各地职业学校主管部门建立学生实习综合服务平台,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行业企业、有关社会组织,为学生实习提供信息服务。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组织学生实习的职业学校,由职业学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的,应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对违反本规定中相关条款和违反实习协议的实习单位,职业学校可根据情况调整实习安排,并根据实习协议要求实习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定安排、介绍或者接收未满16周岁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实习考核

第二十八条职业学校要建立以育人为目标的实习考核评价制度,学生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职业学校要会同实习单位根据学生实习岗位职责要求制订具体考核方式和标准,实施考核工作。

第二十九条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的考核结果应当记入实习学生学业成绩,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合格以上等次的学生获得学分,并纳入学籍档案。实习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毕业。

第三十条职业学校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对违反规章制度、实习纪律以及实习协议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学生违规情节严重的,经双方研究后,由职业学校给予纪律处分;给实习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一条职业学校应组织做好学生实习情况的立卷归档工作。实习材料包括:

(1)实习协议;

(2)实习计划;

(3)学生实习报告;

(4)学生实习考核结果;

(5)实习日志;

(6)实习检查记录等;

(7)实习总结。

第五章安全职责

第三十二条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确立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有关规定。职业学校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实习安全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实习单位应当健全本单位生产安全责任制,执行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和劳动防护用品,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第三十四条实习单位应当会同职业学校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防护知识、岗位操作规程教育和培训并进行考核。未经教育培训和未通过考核的学生不得参加实习。

第三十五条推动建立学生实习强制保险制度。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应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

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经费可从职业学校学费中列支;免除学费的可从免学费补助资金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或从学生实习报酬中抵扣。职业学校与实习单位达成协议由实习单位支付投保经费的,实习单位支付的学生实习责任保险费可从实习单位成本(费用)中列支。

第三十六条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属于实习责任保险赔付范围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由实习单位、职业学校及学生按照实习协议约定承担责任。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妥善做好救治和善后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或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非全日制职业教育、高中后中等职业教育学生实习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高职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篇5)

一、总则

1.实习、实训是学院教学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学生掌握好专业技能,培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手段,是学生学好后续课程,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

2.为了培养学生从事专业技能工作所必须的各种基本技能和实践能力,加强对学生实习、实训工作的指导,提高实习、实训教学的质量,制定本规定。

3.本规定适用于艺术设计各专业方向学生的实习、实训管理。

二、实习、实训的内容

1.参观认识实习:其目的在于通过参观、访问等形式,了解本专业企业的生产、管理等第一线的局部或全面情况,增加感性认识,提高对所学专业的理解;巩固、印证已学过的课程内容,为进一步学习专业课作好准备。并为以后实习企业的选择做准备。

2.专业实习、实训:基本操作技能训练(实训):其目的在于使学生通过某一基本操作过程的实际操作或模拟练习,掌握相关的操作技能和技巧。

3.顶岗生产实习:其目的在于通过在校内、外实训基地及实习单位接受岗位实务训练,将专业课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从而熟练掌握该专业的基本操作技能,获得综合的专业操作技能和实际工作经验。

三、实习、实训大纲和指导书

1.实习、实训大纲是进行实习、实训的指导性文件,是制定实习、实训计划、组织实习、实训和对学生进行考核的依据。

2.实习、实训大纲一般由有关教研室在组长领导下,依据教学计划及人才培养目标组织制定,报教务处审定后颁布执行。

3.实习、实训大纲应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组织编写。

4.实习、实训指导书,要详细说明实习、实训要求和完成实习、实训大纲规定内容的办法,并于实习、实训前连同实习、实训大纲一起发给带队教师和每个学生。

5.实习、实训指导书应能较全面地反映该实习、实训环节的教学要求和教学内容,便于学生自学,启发学生的思维,以帮助学生系统理解实习内容,掌握实习方法,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6.原则上每个实习、实训环节均应有适合学生自学的实习指导书和实习、实训参考书或参考资料。

四、实习、实训准备工作

1.实习、实训计划:学生专业课程要求的实习、实训由相关的教研室,根据实习、实训大纲,制定实习、实训的实施计划,各教研室应于每学期结束前5周,将下一学期经教研室主任审签后的各专业及班级的实习安排(包括实习专业、年级、实习性质和内容、实习学生数、指导教师数、接收实习单位、实习起止日期等)计划报系,经系审核后报教务处。

2.实习、实训计划的内容应包括:

①单位及部门。

②实习、实训内容和要求。

③过程和时间安排,即每天的实习内容、实习岗位、实习进行方式(如现场参观、技能训练、报告、社会调查等)及途中时间、总结、考核等日程安排。

④技术讲座的内容与时间安排。

⑤参观邻近工厂或车间的安排。

⑥经费预算。

3.实习、实训地点的选定:

学生专业课程需要的实习、实训,由所在教研室负责安排落实,集中或分散进行。

4.参加毕业实习的学生,由学生所在教研室统一安排实习。要尽量选择专业对口、业务内容全面、设备完备、技术比较先进、经验比较丰富、资料比较齐全,重视学生实习的企事业单位或工厂、公司作为实习单位。

5.学生分散自主毕业实习必须按下列程序联系、落实实习单位:

由学生本人将实习基本要求送达接受单位,接受单位在确认有条件满足实习要求的情况下,委派l名具有中高级职称以上的人员担任实习学生的指导教师,并将同意接受学生实习的意见、要求以及指导人员名单反馈给学生所在系;系在接到实习单位反馈意见后,方可批准学生前往实习。

6.实习、实训前应完成的准备工作包括:

①确定集中实习、实训领队和实习指导教师,包括聘请实习、实训单位的技术人员担任指导教师。②编写印发实习、实训指导书或实习、实训指导提纲。

③制定实习、实训学生编组定岗及实习、实训岗位轮换计划。

④解决实习、实训劳保用品及生活等问题。

7.实习、实训前要对学生进行动员。讲清实习、实训的目的意义、内容和要求,宣布实习、实训纪律,强调安全注意事项,宣布实习指导教师职责和对学生的要求。

五、实习、实训的组织管理

1.学生实习、实训实行系、教研室分级管理:

(1)在系主任领导下,系负责教研室的实习、实训的组织管理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①研究制定有关实习、实训工作的政策、条例、规定。

②组织编写实习、实训提纲,审核专业的实习、实训计划。

③配合有关系规划、组织并推动实习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④监督实习、实训经费的使用。

⑤对实习、实训工作进行教学常规检查,向教务处汇报系的实习工作。

⑥搜集资料,组织系实习、实训工作的经验交流。

⑦管理实习、实训成绩。

(2)教研室负责本系学生实习、实训的组织和实施。其主要任务是:

①组织编制本系的实习、实训大纲和计划,明确实习、实训教学的目的、实习、实训内容、业务要求、时间安排和考核办法;

②依据实习、实训教学大纲及实际条件、教学校历做出具体实习、实训计划,由教研室主任批准系审核后。

③审定指派的指导教师,督促、帮助进行实习的有并准备工作,检查教师对实习、实训的指导工作质量及效果。

④总结本教研室的实习、实训工作经验并组织经验交流,并于实习、实训结束后组织审定实习成绩。

⑤组织有实习、实训教学经验的教师编写实习指导书,并根据生产实际适时修订。

⑥选派责任心强,有实习、实训教学经验的教师作指导教师。教研室要认真组织好实习、实训前的准备工作和对学生的动员。

⑦各教研室要联系、落实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签订实习协议,逐步建立一批稳定的校外实习、实训基地。

⑧做好学生实习、实训成绩的管理和实习、实训工作总结。

2.实习、实训指导教师的职责。

①指导教师应提前到实习单位,深入了解现场情况,按实习、实训大纲,结合实习单位的实习条件,会同实习单位的有关人员,拟订出具体的实习、实训进度计划,并做好师生劳保和生活条件等安排。

②在实习、实训前,指导教师要组织学生认真学习实习、实训大纲和实习、实训计划,讲明时间

安排和程序;介绍实习单位情况,提出明确、具体的实习要求和实习注意事项;宣布安全、保密要求和实习纪律,办好前往实习单位的有关事宜。

③实习、实训中,教师要加强指导,严格要求,组织好各种教与学的活动,引导学生深入实际学习,要布置一定的思考题或作业,并及时检查与督促。

④检查了解学生专业业务掌握情况,检查实习、实训日志,解决学生在专业业务方面的疑难问题,指导学生撰写实习、实训报告。

⑤组织实习、实训考核,评定实习、实训成绩,负责将实习、实训教学文件及实习、实训成绩交教务处存档。

3.实习、实训应以实际操作为主,注意向学生讲解实习的内容、方法和要求。(讲课要有讲稿);采用应边演边教、边练边学、巡回指导、时时点评的方法,将评议结果可作为学生实习成绩的评定依据。

4.集中实习、实训结束时,应组织指导教师认真做好总结汇报工作,写出书面报告,还清借用物品,结清账目。

5.分散自主实习的学生到达实习单位后,应根据单位实际情况,与实习单位指导教师一起制定好实习计划,及时将实习计划送达本人的实习指导教师。实习期间,应当认真填写实习日志;实习结束后认真撰写实习报告。

6.负责分散自主实习的指导教师应按规定检查学生的实习情况,定时、定点给予指导和考核。

六、实习、实训纪律

1.学生实习、实训时应严格遵守学院及实习、实训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劳动、工作纪律。做到:

①认真完成实习、实训大纲和实习进度要求的实习任务,记好实习笔记,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各项任务,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主动地学习专业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

②按时出勤,有病有事要请假。请假时间超过实习总时间的1/3,或无故缺勤3天以上者,实习成绩为不及格。实习时间内不串岗,不做与实习无关的事。

③严格执行实习单位的安全操作规程,按规定穿着工作服、使用防护用品,不擅动设备、电器等。

④尊重实习单位的技术人员和工人,听从指导,虚心学习;注意搞好与实习单位职工的关系;维护学院集体荣誉;发扬团结、友爱、互助精神;

⑤爱护公物,节约水电,注意卫生,参加力所能及的公益劳动。

2.学生在实习期间违犯纪律或犯有其它错误时,指导教师应及时给予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者,带队教师有权及时处理直至终止其实习,并向系、学院教务处报告。

3.学生实习期间,因违反安全规程和实习纪律造成自身伤害者,由学生本人负责;造成国家和他人财产损失或他人伤害者,应由学生本人及家长承担经济损失或法律责任。

4.教师要以身作则,言传身教,既教书又育人,全面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健康与安全;要注意搞好与实习单位的关系,主动争取所在实习单位的支持;定期向所在实习单位有关部门汇报工作;在处理有关实习问题时,尊重实习单位的意见。

5.指导教师不得擅自离开岗位从事其它工作,不得私自找人顶替指导,否则作为教学事故处理,指导实习期间,原则上不得请假。确因特殊情况必须请假,应经系主任批准,并指派其他教师顶岗。

七、实习、实训考核和成绩评定

1.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实习环节应当单独进行考核。学生完成全部实习任务,写出实习报告,方可参加实习考核。考核按五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评定成绩。

2.由实习指导教师组成考核小组,对学生进行个别考核。考核内容应依据实习大纲,要有书面题目、评分标准,有记分册。

3.各系可根据本专业特点,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实习成绩评定细则”。“实习成绩评定细则”由系

主任核定,报教务处备案。

4.实习、实训成绩评定标准:

优:完成实习、实训的全部内容,实习、实训报告中有丰富的实际材料,对实习内容能运用所学知识进行总结和分析;考核时能比较圆满地回答问题;实习表现优秀。

良:实习、实训的全部内容,实习、实训报告中有比较丰富的实际材料,对所学知识有所运用;考核时能比较圆满地回答问题;实习表现良好。

中:完成实习、实训的全部内容,实习、实训报告中对实习内容有较全面的总结。考核时能正确回答主要问题,实习中无违纪行为。

及格:完成实习、实训的基本内容,实习、实训报告内容基本正确,但不够完整系统;考核时基本上能回答主要问题,但有某些错误;实习中有违纪现象,经教育能改正。

不及格:完成实习、实训的基本内容,实习、实训报告内中有明显的错误;考核时不能回答主要问题,或有原则错误;实习中有严重违纪现象且不接受教育。

八、实习、实训总结

1.实习、实训工作结束后,要及时总结。总结工作在实习、实训后2周内完成。

2.各教研室组织参加实习、实训的学生以班为单位进行总结。实习、实训领队教师或指导教师向系领导汇报。

3.各教研室在实习、实训学生和教师总结的基础上,写出总结报告,交系存档。

4.为推动实习、实训教学工作的开展,系不定期召开实习、实训工作总结交流会,表彰在实习、实训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教师、学生和管理人员。

九、实习、实训档案资料管理办法

为了真实反映学生实习、实训的实操能力,记录实操训练的整个过程,是考核实践教学效果的重要依据,因此,所有参与实践教学人员应认真积累、整理实践教学资料,使实践教学档案资料得到不断的充实。

1.实习、实训原始资料

(1)任务书

(2)教学计划(大纲)

(3)指导书(教材)

(4)实习、实训基地协议书(实习协议书或实习单位接收函)

(5)实习鉴定、考核办法

(6)学生实习小结(试卷)

(7)学生实习、实训成绩

2.实习、实训原始资料归口管理部门为教务处,并负责资料的整理建档

3.实习、实训建档资料类别

(1)校内实习(含大作业、课程实习)、实验室、实习厂

(2)校外实习(含毕业实习、毕业设计等)

4.原始资料的收集、建档

每学期期末各指导教师(带队教师)按要求及时将有关资料报系里,系里专人负责其资料的整理、归档。

十、附则

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2.本规定由自动化系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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