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小区管理办法

| 柳苑

为了确保事情或工作有序有力开展,往往需要预先进行方案制定工作,方案是从目的、要求、方式、方法、进度等方面进行安排的书面计划。那么我们该怎么去写方案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自治小区管理办法,欢迎阅读与收藏。

自治小区管理办法

自治小区管理办法精选篇1

一、综合管理

1、依据有关规定,与业主委员会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各方权利义务明确。

2、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专业培训合格证书。

3、物业服务方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

4、服务人员佩戴标志,服务主动、细致、周到,用语文明。

5、在物业服务部悬挂物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物业服务部经理照片,公示物业服务标准、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6、在公共区域显著位置公示24小时报修电话,有服务人员接待住户,8:30-12:00、13:00-17:00受理住户的咨询和投诉,水、电、气等急迫性报修20分钟内、其它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由专业机构负责的,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有关机构,有报修、维修记录。

7、涉及住户正常生活的物业服务重要事项,在小区主要出入口、各楼单元门张贴通知,履行告知义务。

8、每年第四季度对房屋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制定下一年度维修和服务计划,并按规定组织实施。

9、对区域内违反治安、规划、环保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劝阻,报告主管部门,也可依据管理规约等约定提起诉讼。

10、建立各种公共突发性事件(如:消防、水、电、气、电梯公共卫生、自然灾害等)的处理机制和预案,包括组织机构、人员和具体措施等,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即能立即实施。

11、冬季、雨季、汛前以及重大节假日前进行安全检查。

12、设置意见箱,每年集中进行一次公开的物业服务意见征集,并将提出的意见与解决情况公示。

13、公布公共服务的收支情况。

14、小区内显著位置设立公共信息栏,配合街(乡)、社区进行公益性宣传。

二、房屋维修养护

1、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有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

2、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适时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如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提出报告与建议,按规定组织实施。

3、每周巡查1次小区房屋单元门、楼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做好巡查记录,并及时维修养护。

4、定期巡视房屋共用部位的楼地面、墙面、顶棚等,发现破损及时修补。

5、按照有关规定,每年进行1次房屋避雷检测,符合避雷规范要求。

6、保持小区各组团、栋及单元(门)、户标志清晰。

7、对危及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及时告知和劝阻,对拒不改正的,要报告行政主管部门。

8、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管理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

自治小区管理办法精选篇2

庐阳区双岗街道作为老城区老旧小区分布较多的街道,共有85个(片)生活小区,其中有35个(片)是老旧小区。在实际工作中,接受居民投诉较多问题是老旧小区的管理服务问题,也是当前为民服务的矛盾焦点。如何对零散居民楼和老旧小区整治后的房屋及设施进行长效管理,使老旧小区也能够享受物业管理服务带来的便利和舒适?近日,庐阳区双岗街道人大工委组织部分人大代表对街道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并就提升老旧小区管理的整体水平提出了具体建议。

一、老旧小区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一是基础设施老化落后,老旧小区管理成本高。由于建造时间早、规划设计标准低,施工质量不高等原因,造成老旧小区基础设施功能无法满足居民需要;道路破损严重,停车位、自行车棚、休闲广场没有配建;地下管网因设计和建设标准低经常出现堵塞、破损,时有污水漫溢现象发生;没有单元门禁和封闭管理,导致“牛皮癣”泛滥,居民一些最基本的生活需求得不到保障。

二是物业管理费收缴难,物业企业经营困难。有些老旧小区是企业、单位自管,移交到街道后,这部分居民习惯了计划经济时代单位宿舍服务全包的服务模式,尚未形成花钱买服务的意识。在老旧小区中,低收入家庭居多,其中还包括相当一部分的低保户、外来务工人员,由于收入偏低,他们没有交物业费的意愿。由于物业费收缴不上来,从事老旧小区物业管理的企业存在不同程度亏损,只能靠政府奖扶维持,在入不敷出的情况下,只能通过削减服务人员、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质量来维持较低的服务水平,这又导致老旧小区物业管理水平的降低。

三是小区自治组织缺位,小区自治能力不强。老旧小区内低收入群体较多、受教育程度相对不高,居民对自身权益的期望值往往过高,而对维护公共环境整洁有序等公共利益兴趣不大;居民中侵占公共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业主对物业管理的诉求呈多样化,很难达成一致意见。虽然有小区成立了业主自治组织,但由于物业矛盾多发、情况复杂、自治组织成员专业知识缺乏等原因,业主自治组织发挥作用十分有限。尤其是在集中民意决策小区事务、调解物业纠纷、推进民主协商机制、宣传法律法规方面,明显力不从心。

四是主体责任难以落实,政府职能发挥不强。物业管理涉及政府部门、街道、社区、建设单位、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等多个主体,权利义务关系复杂。如房屋质量、二次供水、供配电、电梯等公共设施维修都不应在街道的管理范围内,但是只要是属地在街道,都得由街道出面解决。又如近年来,不断有市属、区属企业生活区移交到街道管理,但相应的管理费用并没有增加,双岗街道承担了大量居民投诉和物业调解工作,每年对社居委管理的老旧小区支出约200多万元(包括小区保洁清运人员、值班人员、公共水电费及维修费用),导致街道人力、财力不堪重负,这些都需要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发挥职能作用,加大管理资金拨付,加强综合管理,共同改变老旧小区物业管理薄弱环节。

二、促进老旧小区管理创新的对策与思考

作为基层政府,要始终把群众利益放在首位,坚持“加快整治改造、实施分类管理、促进小区自治、加强综合管理”的工作思路,不断推动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创新取得新突破。

自治小区管理办法精选篇3

为深入推进我区社区物业化服务工作,改善人居环境,争创人民满意城市,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市建立礼貌满意城市实施办法》为依据,在巩固礼貌建立各项成果的基础上,按照“居民自治、因地制宜、便民利民”的原则,和“三先三后”的工作思路,深入开展我区社区物业化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全区社区物业化服务体系,有效提升居民对社区管理和服务的满意度。

二、服务范围

社区物业服务要以社区公共部分的管理和服务为重点,以完善社区功能、提升管理水平为目标,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共秩序管理。加强对辖区内的流动摊担、店外经营、车辆停放的规范管理。

(二)公共环境卫生维护。做好社区辖区范围内(维护作业标段以外)公共场所、道路的清扫保洁,空中垃圾和楼道堆物清理,居民楼栋、门店生活垃圾袋装化及上门收集服务等工作。

(三)公共安全防范。协助管理辖区内公共秩序的同时,搞好辖区内的治安巡查。

(四)公用设施管理。做好栋间道路、楼栋下水管网、化粪池、垃圾果皮筒、公共亮化、文体器材等公用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五)公共绿化维护。做好辖区内公共绿地的修剪、浇灌、施肥、除虫、补栽补种等绿化养护工作。

(六)其他。其他需要协调解决的物业服务项目。

三、基本原则

(一)居民自治的原则。物业服务是社区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参照《物业管理条例》,在居民自治与政府引导的基础上,充分听取居民意见,透过无偿或低偿服务以及非赢利性经营,优化整合资源配置,逐步理顺和规范物业服务各主体之间的关系,创新社区物业服务新机制,力求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二)因地制宜的原则。充分发挥街道和社区在推进社区物业服务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根据各个社区的实际状况,制定包括费用收取和服务项目在内的社区物业服务章程,并按章程具体实施,不断促进社区建设与物业服务的协调发展。在不同社区或同一社区的不同小区、楼盘之间,可采用多种模式进行分类分层次管理。

(三)便民利民的原则。要将推进社区物业化服务作为为民办事的一项德政工程、民心工程,透过推行社区物业化服务,建立健全社区市容卫生维护体系、社区治安保障体系、人员就业体系和居民生活服务体系,在净化市容的同时,努力扩大社区就业,提高服务水平,提升市民对社区环境的满意度。

自治小区管理办法精选篇4

为加强小区宠物豢养管理,确保业主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小区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根据丹东市城市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本小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本规定中所指宠物为住户合法饲养的狗、猫、鸟类等,不得饲养家禽、家畜,如鸡、鸭、鹅、羊猪、兔、牛、马等。

二、凡本小区饲养犬类的.养犬人必须持有动物防疫站出具的(动物健康免疫证);必须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注册,领取养犬登记证,并保证每年检查一次。

三、养犬人须持有(动物健康免疫证)、养犬登记证,到物业公司进行登记备案,否则视为无证豢养。对无证犬、无登记犬,物业公司有权收缴并将其逐出本小区或向公安机关举报。

四、园区内每户只准豢养一条观赏犬(体长标准:成年犬一般不超过5cm),禁止饲养具有攻击性的烈性犬合大型犬,且养犬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为放置意外事件的发生,小区内严禁遛犬。

六、合理饲养和管理所养宠物,避免饲养犬只狂吠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及休息,家中无人时,应妥善安置。对于不采取措施的,物业公司由权采取强制手段或向公安机关举报。

七、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应加以束缚(如束犬链、犬口罩等),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看管。不得在楼道内或大堂区域内遛犬。

八、养犬人应文明携犬出户,并携带垃圾袋,及时清除犬只所排泄的粪便,不得任其在公共区域内随地便溺。如经发现由饲养户自行清理,或由物业公司代为清理并收取相关保洁费用(每次2元)。

九、养犬人不得携犬进入儿童游乐场所和居民休闲活动区等公共场所,应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及儿童。

十、如饲养人所养宠物侵扰他人时,物业公司将以书面形式责令整改,有权采取强制措施或通过公安机关予以制止。

十一、如所养宠物伤害他人时,饲养人应及时将伤者送往正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并承担相关医疗费用、赔偿责任以及法律责任。

十二、业主应为所养宠物定期注射疫苗,预防传染病,并保存相关证明以备检查。

十三、宠物死亡时,饲养人需及时与畜牧兽医部门联系,并在其指导下对宠物尸体进行处理。严禁随意丢弃或在小区内火化、深埋。

十四、如遇禽流感、狂犬病等流行病发生时期,须按省、市政府有关规定严格管理执行。

十五、凡违反本规定的住户,一次警告、二次则由物业公司会同业主委员会讨论,在小区内进行公告,接受广大业主监督,及督促其加速整改,对屡教不改者将呈报相关部门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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