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职消防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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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消防队管理办法怎么做?消防员作为特殊的救护职业,往往需要经过特殊的体能、技能及心理素质的训练,保证具备特殊的体能、技能及心理素质的要求。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专职消防队管理办法。

专职消防队管理办法

专职消防队管理办法【篇1】

一、 起草背景

(一)积极回应政府专职消防员的现实需求。随着社会新兴产业的发展和传统风险的长期积累,各类风险隐患日益凸显,面对“全灾种、大应急”的任务需求,消防救援工作面临着更多风险和挑战,消防救援力量不足和政府专职消防员“招不来、留不住”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人员身份定位、保障机制等瓶颈性问题,给这支队伍的稳定性和战斗力的提升带来了较大影响。

(二)政策保障专职消防队伍的发展需求。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依法承担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是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重要补充,是我国消防救援力量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威海市政府专职消防员1059人,在全市消防救援人员中占比高达79.3%,有效应对了灭火救援、社会救助、危险化学品泄露、爆炸事故和石油化工等重特大灭火救援任务以及重大活动安保任务,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面对职能任务的不断拓展,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接处警数量逐年上升,这支队伍体量大、数量多、分布广,需要不断加强顶层设计,考虑“职业化”特点,探索生成有别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发展的新模式,确保队伍的建设发展得到有效政策保障。

二、决策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山东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威海市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十四五”国家应急体系规划》、《“十四五”国家消防工作规划》相关要求。

三、出台目的

为规范和加强政府专职消防员管理,保障政府专职消防人员权益,完善政府专职消防员管理、保障机制,推进政府专职队伍的职业化发展进程。

专职消防队管理办法【篇2】

临沂市政府专职消防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政府专职消防员队伍职业化建设,规范政府专职消防员队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山东省消防条例》《山东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专职消防员是指经市政府批准招收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是指在消防救援机构从事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工作的人员,消防文员是指在消防救援机构从事消防宣传、社会培训、档案管理、窗口受理服务等辅助性工作和协助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实行准军事化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四条 城市普通消防站从事灭火救援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岗位的人数不少于30人,特勤消防站不少于45人,经济较为发达的县区可适当增加配备数。

第五条 消防文员根据有关规定统一配备,不得超额配备,超配人员应逐步予以调整消化。

第六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编制增减,由市消防救援机构提出申请,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面向社会公开集中招聘。招聘时间定于每年3月份和9月份,由市消防救援机构组织实施。

政府专职消防员招收对象为18至30周岁的社会青年和复员、转业、退伍军人,退役消防员和从事消防车驾驶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招收年龄可适当放宽至35周岁。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原则上应当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消防文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技能等级或大专以上学历(具体条件以招聘公告为准)。

第八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应当符合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条件和《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规定的身体条件。

第九条 市消防救援机构应对招收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进行不少于45天、消防文员不少于30天的岗前集中培训。

政府专职消防员培训后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后经考核符合条件的授予相应等级。考核工作应在试用期满前1个月内完成。

第十条 市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政府专职消防员队伍管理、任职定岗、档案管理、等级晋升等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产假、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实行等级战备制和轮休制。消防文员实行八小时工作制。

第十二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档案管理制度,由市消防救援机构建立并保管个人工作档案。

第十三条 市消防救援机构制定政府专职消防员考评细则,每半年对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工作情况进行一次综合量化考评。

第十四条 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作为政府专职消防员晋升、奖惩、去留的主要依据。其中,优秀占10%,良好占60%,合格占20%,不合格占10%。

第十五条 被评为年度省级及以上优秀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发放4500元奖励,评为年度市级优秀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发放1500元奖励;连续两次季度考评不合格或年度测评不称职的,报市消防救援机构审批后下岗培训1个月,期间只发放基本工资,培训后考核仍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并予以辞退。

第十六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实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参加相应的消防职业技能鉴定。

消防文员应当参加消防岗位资格考试,取得相应的资格。

第十七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经费由市、县区两级财政分别予以保障。

第十八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经费包括工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伙食补助、社会保障缴费、抚恤费、住房公积金、被装费等。

第十九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年度经费不低于省政府要求,并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逐年递增。

第二十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在入职培训期间与试用期内均发放基本工资,且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集体就餐,伙食费不发放给本人。从事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伙食标准参照本地消防机构普通消防站指战员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必须着统一规定的服装。供给标准由市消防救援机构制定并执行。

政府专职消防员非因公外出不得着制服。

第二十三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消防救援机构应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从事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工作岗位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可按有关规定享受高危行业的福利待遇。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消防指战员相关标准为政府专职消防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四条 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其余由财政部门拨付,消防救援机构缴纳。标准参照当地企业缴费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因公受伤、致残或死亡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各项工伤待遇。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烈士褒扬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消防救援机构与被录用的政府专职消防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及时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第二十七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签订的合同期限为5年;期满后经本人申请,考核合格后,由双方共同商定是否续签。

第二十八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自愿解除合同关系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所在单位,试用期内应提前3日告知所在单位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九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合同,并根据情况由个人承担相应责任:

(一)不能履行合同、协议约定的义务和责任的;

(二)招收前有违法犯罪事实隐瞒未报的;

(三)严重违反消防救援机构规章制度和规定的;

(四)违反治安管理相关规定被公安机关处罚或者构成犯罪的;

(五)连续两个季度考评不合格,经下岗培训后仍不合格的;

(六)因个人原因确实不能胜任工作的其他情形;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退出或提前退出工作岗位:

(一)达到国家法定退休条件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

(二)本岗位实际工作时间满20年、且单位为其缴纳保险累计满15年,经考核不合格、不能继续胜任工作岗位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

(三)因公、因战导致伤残,或任职期间身患重大疾病,经司法机关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鉴定,不能继续胜任工作岗位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

以上情形,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政府专职消防员本人。符合前款第一项情形的,由所在单位协助其办理养老金申领相关手续,享受国家发放的养老保险金。符合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的,个人可提出申请,由所在消防大队上报市消防救援机构,市消防救援机构按照规定比例确定名额并审批后,依照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实际工作年限,根据其离职前1年的月平均工资总额,由所在单位按照每年补偿1个月的额度一次性给予经济补偿。对于提前退出且具有消防职业资格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可作为社会消防从业人员推荐从事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本条中涉及的补偿金,从各级地方财政政府专职消防员人员经费中调剂解决。

第三十一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政府专职消防员社会保险办理、劳动合同依法备案、合同履行监督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 民政部门负责参照《军人怃恤优抚条例》的有关规定,落实政府专职消防员抚恤政策,办理政府专职消防员相关抚恤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4年8月31日。

专职消防队管理办法【篇3】

第一条  为满足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对消防力量的需求,加强我市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与发展,缓解我市消防现役警力不足的现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湖南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管理规定》(湘政办发〔2013〕3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政府专职消防员(以下称专职消防员),是经过市政府批准,依法公开招录,与市公安消防机构建立劳动关系,在消防部队从事执勤备战、灭火救援和抢险救灾等工作的合同制人员。

第三条  城市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执勤人数达不到规定人数的,通过招录专职消防员补充。

第四条  专职消防员的招录计划由市公安消防机构提出申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招录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组织实施。

第五条  专职消防员的招录对象为18至25周岁、具有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校)以上文化程度的男性公民。退役军人和职业院校相关专业毕业生可适当放宽年龄。

第六条  专职消防员政治审查应符合《湖南省消防部队招收专职消防队员政治条件》,身体检查应符合《湖南省公安消防部队招收专职消防队员身体条件》。

第七条  专职消防员上岗培训由市公安消防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培训内容包括: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防火、灭火常识,军事队列、体能和消防专业技能训练等。

专职消防员培训结业,应填写《消防人员培训结业鉴定表》并进行考试,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第八条  市公安消防机构与专职消防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内容包括:用工期限、条件、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等,并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登记。

第九条  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根据专职消防员等级确定,首次签订时间为3-5年,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十条  专职消防员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及合同争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执行。

第十一条  专职消防员执行消防部队中队作息制度。遇到国家颁布动员令、战备令等特殊执勤要求或上级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加强执勤的,值班执勤工作由市公安消防机构按要求统一安排。

第十二条  专职消防员岗位为执勤中队长助理、正(副)班长、驾驶员、文书、通信员、装备管理员、战斗员等。

第十三条  专职消防员的管理、教育、训练等工作,由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参照部队的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执行,主要开展法律法规、业务理论学习、职业道德教育以及体能、技能和应用性实战训练。

市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全市专职消防员管理、教育、训练计划的制定、检查、考核工作;区县(市)、高新区公安消防机构负责所辖专职消防员管理、教育、训练、执勤、作战工作。

第十四条  专职消防员参照士官军衔制度实行等级管理制度,等级分为三等七级:一、二级为初级,三、四级为中级,五级以上为高级;初级、中级、高级比例为7:2:1。

第十五条  新招录的专职消防员等级一般确定为一级。消防部队退役军人经考核可按军龄套改为相应等级的专职消防员。

第十六条  专职消防员等级一般逐级晋升,三级以下等级晋升原则上不少于3年,三级以上(含三级)等级晋升原则上不少于4年。

第十七条  专职消防员等级晋升基本条件:

(一)身体、心理健康;

(二)志愿献身公安消防事业;

(三)能胜任本职工作;

(四)符合晋级年限;

(五)应当在本级各项考评中均达到良好等次以上;

(六)晋级考试合格。

第十八条  专职消防员等级晋升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市公安消防机构组织考核后,按等级比例择优晋升。

第十九条  专职消防员考评由市公安消防机构参照《长沙消防部队士兵目标管理考评办法》另行制定。工作考评分月考评和年度考评,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不合格四个等次。月考评成绩特别优秀的,给予适当奖励,月考评成绩不及格的,可以酌情扣发或取消奖励工资,年度考评总成绩不及格的,可依法依合同予以辞退。工作考评作为晋级、管理岗位任用和技术岗位培训等选拔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条  市公安消防机构建立专职消防员管理档案,培训、考核和奖励等情况作为备查依据。

第二十一条  对在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取得显著成绩的专职消防员,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专职消防员经费由市财政全额保障。经费保障标准随经济发展水平适当调整。

第二十三条  专职消防员工资由基本工资、等级工资、津贴补贴构成。具体工资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专职消防员享受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福利待遇,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地方性的其他待遇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专职消防员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享受住房公积金,市公安消防机构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其中个人缴纳部分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市公安消防机构参照现役消防队员标准,为专职消防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六条  专职消防员因公受伤、致残或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各项工伤待遇;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按程序报批。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4月11日起执行。

专职消防队管理办法【篇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和企业事业单位组建的单位专职消防队的建设、管理、使用和保障。

政府和企业专职消防队建设是缓解经济高速发展与现役消防警力不足这一问题的一项重要举措。为了不断加强专职消防队伍建设,近年来新疆消防总队着力于强化专职队业务培训,通过举办基层指挥员和业务骨干培训班,加强体能、技能训练,开展比武竞赛活动等方式,调动专职消防队练兵热情,全面提高组训水平和作战能力。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区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新疆消防总队结合全区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实际,积极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为全区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撑。《办法》从专职消防队伍建设、职责任务、保障措施、相关责任等方面对专职消防队伍的管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专职消防队伍管理教育、执勤备战、装备管理、考核考评等方面内容,提高了队伍规范化管理水平。《办法》规定将政府专职消防队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单位建立的专职消防队采取财政补贴等政策,加大扶持力度。《办法》建立健全了专职消防员经费保障标准,按照公安消防部队官兵标准,为专职消防队员发放高危补贴,并确保专职消防员的工资水平与其承担的高危险性职业相适应,保障专职消防队员办理“五金一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据了解,目前,全区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已达到1500人,有效填补了偏远地区现役消防警力不足的空白。(李雅晨)

专职消防队管理办法【篇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解决全市消防工作现役警力不足的问题,规范政府专职消防员的招聘、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湖北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专职消防员,是指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是指在执勤中队从事灭火救援及有关工作的消防战斗员。消防文员是指新闻宣传员、接警员、文秘信息员、档案管理员、业务受理员、监督协查员、公勤车驾驶员。

第三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的招聘实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政府专职消防员的招聘程序为制定计划、发布信息、资格审查、体格检查、组织考试、公示录取、岗前培训、签订合同。

第四条 招聘政府专职消防员,必须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岗位设置、招聘和录用

第五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的招聘计划由市、县(市、区)编制、财政、消防等部门根据工作实际共同研究后下达,招聘时间定于每年3月份和9月份,由消防部门和消防部门委托的劳务派遣机构共同组织实施。

第六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品德良好,遵纪守法,自愿从事灭火救援工作。

(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在部队股役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在地方无违法犯罪记录。

(四)年龄为20周岁至30周岁的男性。从事汽车修理、装备维修、消防车驾驶等特殊岗位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年龄为25周岁至35周岁,并具备相关职业资格。

(五)身高在165厘米以上,身体、心理健康,裸眼视力不低于4.6。

(六)无其他不适合从事灭火救援工作的情形。

第七条 消防文员的招聘对象为具有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校) 以上文化程度的社会青年,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犯罪前科。

(二)从事新闻宣传工作的消防文员年龄为20周岁至35周岁,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

(三)从事接警、文秘信息、档案管理、业务受理、监督协查等工作的消防文员年龄为22周岁至30周岁,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

(四)从事公勤车驾驶工作的消防文员年龄为18周岁至30周岁,并具备相关职业资格。

第八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政治审查和身体检查要符合《随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公开招聘政府专职消防员简章》有关规定。

第九条 具有中文类、计算机类、法学类、建筑学类、管理学类、电气工程、化学工程、公安管理、消防工程等相关专业的大学毕业生,退伍军人,有驾驶、维修等技术专长的人员优先录用。

第十条 符合招聘条件的政府专职消防员,需培训两个月,培训期间签订试用合同,培训结束经消防部门考核合格后正式录用。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签订

第十一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由各级人民政府委托消防部门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消防文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由劳务派遣机构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消防部门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用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劳动合同进行备案。

第十三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合同期满前一个月,须向消防部门书面申请续签劳动合同,由消防部门组织考核,并与考核合格人员续签劳动合同。消防文员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向劳务派遣机构申请续签劳动合同,由消防部门组织考核,劳务派遣机构与考核合格人员续签劳动合同。

第四章 经费保障和待遇

第十四条 各地要高度重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经费保障工作,按照《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财防〔2016〕336号)和《湖北省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实施办法》(鄂财预发〔2012〕77号),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并根据工作需要和财力状况,制定落实本级人员经费和消防业务经费基本支出最低保障标准,逐步加大经费投入,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经费稳定增长机制。

第十五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工资应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高危险性岗位相适应,并随当地社会经济发展逐年增长。各级消防部门要积极落实政府专职消防员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和伤残抚恤待遇,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六条 强化执勤保障,按照《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落实政府专职消防员职业健康保护措施,配备基本和特种防护装备。政府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应急救援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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