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合同免责条款会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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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免责条款会失效的情况是因显示公平签订的合同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条款无效等。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什么情况下合同免责条款会失效,供大家参考!

什么情况下合同免责条款会失效

什么情况下合同免责条款会失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免责条款无效:

1.显失公平的无效;

2.以各种方式、手段订立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无效;

3.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未向对方当事人提醒注意和详细说明的无效;

4.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条款无效;

5.因故意、重大过失致他人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免责条款无效的认定

1.依据过错责任大小确定免责条款的效力

免责条款与过错责任关系密切,当事人过错越大,免责的可能性就越小。一是在当事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况下不得免责,这一点在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中都有规定。二是在一般过失情况下免责条款的效力。责任是否免除取决于权利人的意思:权利人主张责任的实现,法律坚决支持;权利人同意免除责任,法律也予以尊重,除非该同意是不真实的。

2.依据风险分配理论确定免责条款的效力

免责条款产生的基础是合同风险,尤其在现代社会中,社会生产日益集中,科技高度发达,合同风险也随之增大。因此,由合同双方通过免责条款来对合同风险进行分配是必不可少的。这种免责条款只要不违背法律强制性条款的规定,法律都承认其效力。当事人在合同中事先达成免责条款,就风险进行分配,只要双方出于自愿,这些免责条款就是有效的。

3.依据当事人的身份及地位确定免责条款的效力

首先,免责条款是随着格式合同的大量出现而暴露出问题的,如果免责条款的提供者是具有雄厚实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那么,相对人接受免责条款的真实意思表示程度就较低,对免责条款的认定就应从严。但不管怎么说,免责条款提供者的地位仍是判断免责条款效力的重要因素。

4.依据违约程度确定免责条款的效力

免责与违约紧密相联,只有违约,才有责任的承担问题,免责条款才能发挥作用。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免除责任,但不能约定排除违约,因为违约是法定的,是否构成违约要依据法律来确定。但同时,违约责任也不是全部都可以免除的。这要看违约的程度,也即违约是否构成了根本性违约。

5.依据免责条款公平合理性条件确定免责条款的效力

这里所说的公平合理是指当事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免责条款的情况下,是否公平合理。认定是否公平合理,应从两方面考虑:一方而,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这就是说要考虑双方交易地位的强弱、相对人是否有机会与其他人订立不附加此类条款的合同、相对人是否是在受到诱使的情况下同意接受该条款、相对方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条款的存在和范围等。另一方面,条款是否对一方显失公平。这就足要考虑条款所排除的责任性质和范围、条款制定人的经济实力以及履约的可能性、相对人承担责任的能力及是否投保等。

6.依据标的物的性质确定免责条款的效力

在以标的物的性质作为判断标准时,影响判断结果的主要因素有两个方面:一是意思标的物是否为日常生活必需品或必要服务;二是标的物是否具有可替代性。如果相对人自愿购买该标的物,则其自愿接受免责条款的小实作常明显,对该免责条款有效性的认定也可以从宽进行。

7.依据是否限制合同相对人的权利来确定免责条款的效力

根据契约正义的要求,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应当是对等的。如果合同使用人规定了限制相对人权利,尤其是履行抗辩权和要求赔偿权利的条款,则属于滥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对于此种条款,应当规范其效力。

免责条款发生效力的要件

1.免责条款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5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这一条同样适用于免责条款。因此,当事人订立的免责条款必须符合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而不得通过其自行约定的条款排斥法律的强制性规范的适用。对此亦为我国司法实践所确认。例如,在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是违反宪法和有关劳动法规的,也严重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德,属无效民事行为。

2.免责条款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 ,包括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层含义。所谓公共秩序,是指国家和整个社会的一般利益或共同目标。善良风俗,指的是社会的一般伦理评价。公序良俗作为行使民事权利和从事民事行为的基本指导原则,凡是违反该基本原则,民事行为绝对无效。那么,违反该原则订立的免责条款当然也无效。在立法上,《德国民法典》第138条规定,违反善良风俗的合同无效。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72条规定,法律行为有悖于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无效。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第58条第五款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由此可见,我国立法虽然没有采用公序良俗的概念,但从《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的立法内容来看,其规范意旨与公序良俗原则是相同的。

3.免责条款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免责条款虽然没有违背公共秩序,但仍然可能存在不合理且不利于相对人的内容。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合同免责条款所涉及的利益原则上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规范免责条款的主要目的也是为了维持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避免条款使用人滥用其经济上、法律上、智力上或其它与缔约基础有关的优势侵害合同相对人的利益。因此,在对免责条款的效力进行规范时,首先就应当考虑如何借助规范免责条款的内容以维护合同当事人间利益之均衡,从而保障合同正义。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尊重他人利益,以对待自己事务之注意对待他人事务,保证法律关系的当事人都能得到自己应得的利益,不得损人利己。当发生特殊情况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失去平衡时,应进行调整,使利益平衡得以恢复,由此维持一定的社会经济秩序。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以下三项功能:指导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功能;解释、评价和补充法律行为的功能;解释和补充法律的功能。

4.免责条款不得根本违约

根本性违约,又叫严重违约,它使合同目的落空,在违约方过失的情况下,必须坚决加以否定,不允许当事人以协议免除根本性违约所产生的违约责任。如果合同因根本违约而被解除,则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也将失去效力,根本违约人不得援引免责条款要求其免除其责任。不然,就意味着允许条款使用人利用订立合同欺骗相对人,至少是怂恿债务人不适当履行合同。根本违反合同规则是规制免责合同免责条款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原则。根据这个原则,如果一方当书人违反合同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的根本内容,并且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基于他的要求加入的,那么按照普通法规则,该免责条款对根本违反合同的当事人无效。根本违约完全破坏了当事人的合同义务,对于这种违反合同的行为,不能通过任何免责条款来免除或限制当事人的责任。

合同免责条款的种类

合同免责条款基于不同的目的,可以分为限制责任条款和免除责任条款两大种类:

1.限制责任条款,即将当事人的法律责任限制在某种范围内的条款。例如,在合同中规定,卖方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货款的总额。

2.免除责任条款,如某些商店在其柜台上标明“货物出门,恕不退换”,就属于免除责任条款。

合同中免责条款的特点

1.免责条款具有约定性。免责条款是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的合同的组成部分。这是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履行或者履行不完全时免除责任是不同的。当事人可以依据意思自治的原则在合同中约定免责的内容或者范围。

2.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具有免责性。免责条款的目的,就是排除或者限制当事人未来的民事责任。

3.免责条款的提出必须是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任何以默示的方式作出的免责都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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