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遗产日活动方案

| 柳苑

群策群力保护文化遗产,同心同德构建精神家园。遗产是传家宝,文化是宣传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文化遗产日活动方案,如果喜欢可以分享给身边的朋友喔!

文化遗产日活动方案

文化遗产日活动方案篇1

世界贸易组织(WTO)构筑的《服务贸易总协定》和《知识产权协定》是对文化产品权益实施的政策系统。但是上述协定旨在保护各种“智力创新”,而不涉及“智力源泉”(包括传统文化),即对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建立在保护对象必须是新作品、新技术、新知识[6]。由于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及其表现形式是世代相传,不断加工、改造而得以传承至今的劳动成果,如健身技艺、制作工艺、民间传说和表演艺术等,其成果的原创性特征根本无从体现。因而,造成现代知识产权制度无法适用于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保护。近年来,相关机构和个人虽然通过改造民族传统体育的表现形式,将其展现在民族运动会、大型艺术表演、学校体育教学、电视网络传媒等活动中,然而,改造后的文化表现形式并没有脱离其本质内涵和基本原貌,也不具备原创性要求。因此,无论以何种方式加工和改造民族传统体育,其衍生产物均无法适用于我国《著作权法》和《专利法》等知识产权制度的直接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地21条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说明作品著作权在保护期满之后,作品即进入“公有领域”,将面临诸多权利即被“终结”的后果,任何人都可以在无需征得原著作权人同意、无需向原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情况下使用作品。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历史悠久,经历了长期积累和传承而得以延续,远远超出保护期限的限制。因此,民族传统体育难以适应著作权保护的期限要求。但民族传统体育是在一代又一代的流传中对其不断地加工、补充和完善,可以说,每一个历史单元都是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创作时期,权利主体也永远不会消亡。如果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对民族传统体育也加上一个确定的保护期限,那么对于“过期”的民族传统体育难道就不给予保护了吗?这显然有悖于立法的初衷。因此,对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法律保护亦应是长期性和持续性的。

为了继承和弘扬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有关部门应积极吸收、借鉴国外体育立法的成功经验,以完善我国民族传统体育立法体系。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进行立法保护,应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扬”的方针。(1)调动各方面力量。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族民间传统体育文化立法保护工作的指导,将立法工作列为重要议事日程之一,同时,通过宣传、教育和培养,增进人们对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尊重,发动全社会的力量参与其保护工作,使任何机构和个人都具有保护民族民间传统体育的意识和责任。(2)保存和抢救、传承与发展。首先,部分民间民族传统体育被非法使用甚至是破坏,“人亡艺绝”的现象较为严重,亟待挖掘、整理和抢救;其次,对民族传统体育的保护不代表将其封闭、与世隔绝,而是要采用合理的传播方式为世人所认识和利用,通过鼓励、支持境内外个人和机构,展开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保护工作的合作和交流,才能使其生生不息、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文化遗产日活动方案篇2

首先,现有行政法规文件法律效力较低。目前,我国政府颁布了《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1997年)、《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2005年)、《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等多项行政法规。部分地方政府在民族传统体育的法规保护上作以尝试,如云南省颁布了《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2000年),首次明确指出民族体育属于其保护范畴之内。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中提出:将优秀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加以传承和保护。显然,行政管理性质的文件是落实我国民族传统体育保护的主要途径。但是,大多行政法规采用“条例”“意见”“办法”“通知”等称谓,其法律位阶较低,难以判断其效力、等级和适用范围,缺乏一定的稳定性、权威性和严肃性。其次,专项立法建设不容乐观。目前,关于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保护而制定的专项立法几乎是一片空白。2006年,国家民委、体育总局颁布了《关于加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专门为民族传统体育工作制定了针对性的要求。但是,从整体的目标指向和实施内容来看,《意见》重在强调民族地区群众体育、体育基地建设、人才培养等工作方面,而针对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保护方面谈及较少,尚未从法制角度将其保护工作提升到重要的位置。最后,相关法律条款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目前,有关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保护的法律条款基本属于上位法,对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仅保护起着宏观指导作用,且都只是零散地分布在各项法律条文中。而对具体管理操作所涉及的法律问题缺乏明确规定,如具体保护范围的确定方式、管理、监督、反馈机构的设置与运行模式、违法责任追究等方面。由于条款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导致无法有效的处理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保护中存在的具体问题。总之,鉴于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保护中的立法不足,亟待相关机构在借鉴相关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加快其立法保护进程,制定具有强制性、专门性、可操作性的法律条款。

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保护的立法难点

1.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保护模式难以定位

在过去几年国内社会各界的讨论中,人们所关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都是“权利”模式,即公权保护模式和私权保护模式,也称义务模式和权利模式。虽然上述两种立法保护模式的保护对象看似重合,但在立法性质和关系上有着本质的不同[1]。正是两者之间存在的差异性,使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立法模式难以定位。私法更多是考虑特殊群体的精神和物质利益。通过创设私权,从而激励相关人员和单位自觉、主动的保护和利用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但是,私权保护大多代表着特定利益集团的立法立场,容易使人只注重眼前利益而危害了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安全。公法其实质就是行政保障,通过确认、研究、传承、振兴等公力手段来保护传统文化。然而,由于公法基本不涉及平等主体间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归属和利用等问题,相对缺乏激励机制。因此,不能唤醒社会各界的文化自觉,不足以防止“不当利用”行为的发生,同时,有限的政府经费投入,无法使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得到全面、及时、有效的保护。可以看出,公法和私法保护模式保护各有侧重和优势,当然也各有局限和不足,因此,需要有机的结合两种法律模式来保护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然而,两种法保护模式的引入和融合存在技术上的难题,主要依靠公法保护还是私法保护民族传统文化,法学界一直存有争议,同样,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保护也面临立法模式难以定位的问题。

2.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权利主体难以确定

要立法保护民族传统体育文化,首先需要解决的便是权利的归属问题,即要明确民族传统体育的权利主体。权利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而享有法律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的人[2]。实际情况中,大多数民族传统体育技艺和器械的创作主体并不是确定的。虽然最原始的创作者可能是个人,但是,在不断的历史传承和区域转播中,民族传统体育不断地受到后人的再创造,造成此项运动的个人主体特征却逐渐淡化、消失,成为本民族或族群共有的文化财产[3],由此体现出来的是一个群体或区域的风格、智慧、情感或艺术造诣。在司法实践中正是由于民族传统体育缺乏个人主体特征,造成其产权归属难以确定,谁来主张、行使和维护其权利便成为立法的难题之一。例如,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确定无疑地印有个人独创的痕迹,因而,部分民族传统体育无法适用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规定。著作权、专利权和财产权规定作品的产权可被转让,而民族传统体育只可供他人使用,不得转让其经济权利,如若转让,将出现更替原有权利主体的问题,民族传统体育的文化会失去原本的意义,并可能导致主体之间利益分配不公平的现象。

3.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保护范围难以划分

由于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特殊的非物质表现形式,在实施认定和保护范围上存在难以标准化和统一化的问题,造成无法有效地实施法律保护。具体表现为:(1)《文物保护法》的直接客体是有形的历史文物,而民族传统体育是以身体活动作为其文化承载的主要方式,非物质表现形式十分明显,即使其载体为物也不属于文物范畴,如弓箭、刀剑、棋子(盘)、龙舟等运动器械;(2)著作权保护的只是现实作品,而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重在强调民族传统体育中运动竞技、休闲游戏、药物配方、医疗技术和手段、艺术表演等行动表现形式的认定和保护。总体上,忽略了与之联系的民族心理、人文价值观、传统习俗和信仰等无形文化形式的挖掘和整理;(3)目前,学界主要根据民族传统体育的发育状态[4]、内在功能、物质表现形式等进行分类,部分存在界定标准模糊和概念不清晰的问题,以至于无法全面、有效的保护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如有学者将民族传统体育分为武术、气功和少数民族传统体育[5],但在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中同样包括部分武术与气功内容。(4)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中有专为民族传统体育单列的“传统体育和游艺”类,而在国务院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将其归为“杂技与竞技”类,在地方出台的政策法规中的归类方式和称谓又不尽相同,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立法保护的效力。

文化遗产日活动方案篇3

一、活动主题

文化遗产与全面小康

二、活动时间

20年5月18日——7月15日

三、活动地点

全区各镇、街、场、区级相关文化部门

四、活动内容

(一)“守望家园“区20非物质文化进校园启动仪式

时间:20年6月1日

地点:区楼塔镇岩山小学

(二)跨湖桥文化“十大之最”图片展

时间:20年6月1日——6月5日

地点:跨湖桥遗址博物馆一楼大厅

(三)《探秘彩陶王国——新石器时期马家窑文化珍品展》开幕式

时间:20年6月6日上午10:00整

地点:跨湖桥遗址博物馆

(二)《探秘彩陶王国——新石器时期马家窑文化珍品展》

时间:20年6月6日——9月6日;

地点:跨湖桥遗址博物馆

(三)专题讲座

坎座名称:《青海彩陶赏析》

主讲:中国青海柳湾彩陶博物馆馆长、研究员王国林

时间:20年6月6下午2:30时

地点:跨湖桥遗址博物馆二楼报告厅

(四)专题讲座

坎座名称:《原始瓷》

主讲:浙江省考古研究所原所长、研究员陈元甫

时间:20年6月9下午2:30时

地点:博物馆一楼报告厅

(六)《山栖越魂——柴岭山商周土墩墓考古发掘成果展》暨考古报告首发式

时间:20年6月9日上午10:00时

地点:博物馆

(七)区全国第三次文物普查成果图版展、博物馆馆藏精品图版展、馆藏钱币展

时间:20年6月9日——7月8日

地点:博物馆

(九)《舟行天下——中国古代船舶知识图片展》

时间:20年6月6日——7月6日

地点:跨湖桥遗址博物馆一楼

(十)义务鉴定文物、文物咨询、有奖知识问答等系列宣传活动

时间:20年6月9日10:00—15:00时

地点:博物馆

整个活动全部对外免费开放,欢迎社会各界、市民群众前往参观。

文化遗产日活动方案篇4

今年6月14日,是我国第11个“文化遗产日”。根据市文广新局的安排部署,为庆祝我国第11个文化遗产日,组织开展好文化遗产日宣传活动,特制定我县的宣传活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围绕“让文化遗产活起来”的主题,切实加大文化遗产保护力度,着力提高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充分发挥文化遗产在传承民族文化,增强民族凝聚力,促进先进文化和和谐社会的重要作用。

二、活动主题

以“文化遗产日”为契机,以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为重点,积极组织开展系列宣传活动,进一步扩大文化遗产保护、文物保护在社会公众中的影响,营造全社会关注文化遗产保护的良好氛围,强化文化遗产保护的。社会影响力。

第11个“文化遗产日”主题:让文化遗产活起来

三、活动时间

时间:6月14日

四、具体实施方案

(一)版面宣传、成果图片展:制作文物保护宣传版面及多块非遗图片板块,活动日期间在东环广场展出,用文字、

图片的形式立体地展示我县文化遗产保护成果。在全县各个乡镇悬挂文物保护条幅,在国家级、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悬挂相关条幅,加大文物保护宣传力度,切实提高群众文物保护意识。

(二)文字资料宣传:活动日期间在东环广场现场向群众发放文化遗产宣传资料1000份,让群众了解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知识。

五、活动要求

(一)精心策划,周密组织。切实加强领导,制定“6.14”文化遗产日宣传方案,有效组织实施,确保各项宣传活动落到实处。

(二)围绕主题,突出重点。紧紧围绕“让文化遗产活起来”这一主题,引导公众关注和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紧密结合实际,突出我县文化遗产事业发展的喜人局面。

(三)面向社会,形成声势。充分利用电视等大众媒体,专栏、专版等形式,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活动。

(四)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主动性,加强与媒体的联系,畅通信息渠道,及时宣传报道活动事项和工作进程,提高社会舆论,增强群众文化遗产保护知识和自觉意识。

文化遗产日活动方案篇5

一、活动目的

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活动,旨在让大学生在感知、体验中了解商丘本地的历史文化,激发爱国爱家乡的热情,在传统民间文化的滋养中,培养对传统民间文化的兴趣,提升文化自豪感和自信心,也是为了让多种民间艺术走进校园,将不同的艺术精品和非遗保护成果展现在广大师生面前,突出民俗,突出特色,突出原生态,展示商丘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最新成果,让广大师生在不同文化元素的融汇、交流中,得到艺术的熏陶和美的享受。

二、活动宗旨

通过丰富多彩的文化遗产保护宣传展示,普及文化遗产保护知识,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增强全社会的保护意识,营造全民共同参与保护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为提高全民族的文化素质、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的精神家园、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增强文化的自觉、自强,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三、活动主题和口号

1、主题:让文化遗产融入现代生活

2、口号:保护文化遗产,创造美好生活;为文保员点赞,向守护者致敬;文化遗产无价宝,需要你我呵护好。

四、主办单位,工作综合办公室、公共艺术教学部、团学活动发展中心

五、活动内容、时间及场地安排

1、非遗成果展

以文方式介绍和展示我市国家、省、市、县四级非遗代表性项目,让广大学生进一步了解我市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传统文化。

时 间:6月12日-14日

地 点:广场

责任单位:工作综合办公室、公共艺术教学部

六、活动要求

1、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各有关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文化遗产日宣传工作,确保文化遗产日活动安全顺利开展,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基础上,尽可能的号召全校师生广泛参与,感知、体验文化遗产的魅力。

2、传播理念,积极引导。各有关单位、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文化遗产宣传平台,借助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传播文化遗产保护理念,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努力使文化遗产日主题和文化遗产保护理念深入人心,激励公众自觉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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