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活动主持稿开场白

| 秋腾
案情介绍
这位女工叫严女士,大学毕业后应聘到西安某科技信息开发有限公司当软件开发技术员。上月中旬,突然接到公司人事部签发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她当时就懵了。依稀记得《劳动合同法》有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于是先后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提起仲裁、诉讼,请求劳动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为其主持公道,让公司收回《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然而,劳动仲裁委和人民法院对她的请求均予以驳回。她感到很失望,伤心之余,她想到了工会。
原来严女士是负责该公司软件开发的工程技术人员,正在负责对某个新开发的软件性能进行测试工作。而与严女士最要好的一个朋友,则是另一家同行公司的软件测试员。在一次朋友聚会中,严女士无意中将自己新做的软件测试情况说了出去,她的朋友将她说的情况默记在心,回到单位向老总做了汇报,老总听后立即对开发的软件作了技术性能修正。在今年春季的一次软件招标会上,严女士所在公司的软件落选了,而中标的正是她那个朋友所在的公司开发的软件。看着上百万元的合同被竞争对手签走了。公司在分析落标的原因中,得知是严女士透露了公司软件开发的试验数据造成的。因此,公司领导层根据公司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一致同意解除严女士的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专家分析
虽然《公司保密制度》是家法,但它没有违反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而且是经过职代会讨论通过并在全公司公布实施的,公司职工人人都知道,严女士也是清楚的。何况《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都有明文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于严女士无意中透露出了公司研发软件的性能数据,使公司在软件竞标中落败,上百万元的经济合同泡了汤,已经严重违反了《公司保密制度》的规定,考虑到严女士已经怀孕在身,公司没有追究严女士的泄密责任,已经是对严女士的法外照顾,劳动仲裁委和人民法院驳回严女士的请求,也是有法可依的。虽然严女士已经怀孕在身,在“三期”之内,两者权衡之后,公司解除严女士的劳动合同并不违法。


法律知识拓展:
本案例是一个有争议的特例。严女士已经怀孕四个余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然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又都明文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仲裁委及人民法院就是根据后者的规定,裁决、判决严女士败诉的。这也就是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铁饭碗”,女职工“三期”也并非违规的保护伞。《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清清楚楚,只要劳动者违反了十四种情形中的任何一条,用人单位都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在此告知劳动者,知法、学法并科学地用法,才是维护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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