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学老师报告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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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以下是OMG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劳动法规的知识,希望你喜欢阅读:

薛某于3月17日入职某公司从事车床工作,月平均工资2628元。双方签订劳动合同。7月22日,该公司以薛某于7月19日酗酒,并在下午工作时间与同事发生争执、冲突为由,按照《员工守则》(公司规章制度在制定过程中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员工手册》未按法定程序制定)第6、9、8条予以解雇,单方与薛某终止了劳动关系。薛某不服,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薛某的请求会不会得到仲裁委的支持?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本案中,该公司规章制度在制定过程中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员工手册》未按法定程序制定,公司便依照公司《员工手册》单方与薛某解除了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之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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