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班教师工作学期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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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labour law),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它是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法律部门;它是从民法中分离出来的法律部门;是一种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些法律条文规管工会、雇主及雇员的关系,并保障各方面的权利及义务。

我国的劳动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最新立法为的《劳动合同法》,需配合使用)

[案情]

5月,农民工宁某等十余人为包工头肖某做工,肖某承诺工程竣工后支付工资。同年12月,该工程竣工,肖某却以未结到工程款为由未支付宁某等人工资。稍后又以工程亏损严重为由,一直拖欠工资。12月,宁某等人找到肖某家讨要工资,肖某无力支付,当时出具欠条承诺2个月内结清工资。可两个月过后,肖某仍未支付宁某等人工资。3月,宁某等人以此为由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工作人员却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被拒。

[分歧]

终止劳动关系满一年,持欠条申请劳动仲裁能否受理?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肖某12月未支付宁某等人工资,而宁某等人直到3月才申请劳动仲裁,已超过超过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不应受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肖某于12月出具了欠条并承诺了支付期限,仲裁时效应该从出具欠条两个月后开始计算,3月宁某等人申请劳动仲裁,并未超过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受理宁某等人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综上,宁某等人持肖某欠条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并未超过仲裁时效,劳动仲裁委员会应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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