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监理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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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监理的管理办法

咨询监理的管理办法精选篇1

一、深化思想认识,服务办案工作大局,努力增强开展案件监督工作的自觉性

查办案件是我们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案件监督是查办案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办案过程进行监督是我们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内部监督的需要,同时也是我们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服务办案工作大局,为继续保持惩治腐败强劲势头提供有力保障的需要。

(一)加强案件监督是推进查办案件工作顺利进行的必然要求。在现代科学管理所包含的“决策、执行、监督”三大要素中,监督是确保管理工作能够顺利开展的必备要素。查办案件是惩治腐败的重要措施,是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管理工程。加强对查办案件工作的监督,就是对查办案件重大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办案过程中的各种违规行为及时调控和纠偏,确保查办案件的正确决策得到顺利执行。查办案件缺乏监督环节,在安全管理等方面,就会出现诸如重要信息泄密、被调查对象人身安全受到影响等等问题。当前,一些地方或部门在查办案件工作中,有的执行办案程序不够严密,有的使用办案措施不够规范,有的遵守办案纪律不够严格等等,这些都不同程度地影响着查办案件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加强案件监督工作,不仅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大内部监督力度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查办案件工作顺利进行的必然要求。

(二)加强案件监督是推进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重要保障。依法治国、依法执政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大政方针。严格依纪依法办案是坚持依法执政的根本要求,也是提高办案质量的重要保证。2005年,中央纪委监察部印发了有关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意见,对履行办案程序、使用办案措施和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利都作了明确规定。这是我们纪检监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举措。加强案件监督工作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充分发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在服务与管理工作中的优势,通过对办案程序的履行、办案措施的使用等关键环节和重点部位进行监督,促进线索受理、初核、立案、调查、审理等办案环节都能严格依纪依法进行,真正将监督贯穿于查办案件的全过程,促进办案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积极推进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规定落到实处。

(三)加强案件监督是推进办案队伍建设的现实需要。办案人员处在反腐败斗争的第一线,所面临的腐蚀与反腐蚀考验也比其它战线上的同志更为严峻。党员干部在腐败问题上没有天然免疫力,身处反腐一线的纪检监察干部同样也不具有天然免疫力。我们办案队伍总体是好的,是值得党和人民信赖的。但是,办案队伍建设中也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极个别人有时、以案谋私,有的甚至蜕化成为腐败分子。对办案人员行使案件调查权进行监督,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办案队伍建设的有效途径。加强案件监督有利于增强办案人员法纪观念,规范办案人员的办案行为,有利于造就一支政治坚强、公正清廉、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高素质办案队伍,从而最终有利于促进严格依纪依法办案,提高办案质量和水平。

二、突出工作重点,加强办案过程监督,努力促进严格依纪依法办案

查办案件工作程序要求严格、涉及环节较多。加强案件监督工作必须树立全程监督的意识,着眼于查办案件的全过程。具体工作中,应紧密结合查办案件工作实际,抓住关键环节和重点部位,有针对性地实施监督,促进严格依纪依法办案,努力取得良好的监督效果。

(一)对重要案件线索实行统一管理。案件线索是涉及纪检监察机关的核心机密。加强案件线索集中管理是防止线索流失的重要途径,也是各级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案件监督的重要抓手。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从各种途径掌握和发现的案件线索,利用价值高,可查性强,如不对案件线索进行集中管理,稍有不慎,就可能造成失泄密或线索流失,影响案件查办工作全局。强化案件线索管理,应当将涉及同级党委管理干部的违纪违法线索,以及上级机关交办、领导批办的线索,列入重要案件线索管理范围,作为密件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不得私自扣压、搁置,应当及时向领导报告,并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时,对重要案件线索的利用,要经相关人员集体排查后,再决定是否进行下一步的初步核实,在未经集体作出决定前,相关部门不能随意作出处理意见,不能擅自处置,以充分提高案件线索利用率,防止案件线索流失。

(二)严格执行办案工作程序。“程序合法”是我们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的基本要求,也是衡量我们办案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准。只有程序合法,才能保证纪检监察机关正确履行职责,保障党员、行政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提高办案的质量和效率。当前,一些地方和部门在查办案件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有的不严格执行办案程序,出现“先调查后立案”等现象。为保证查办案件能够客观公正,将每一个案件都办成经得起历史考验的“铁案”,就必须严格按照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行政监察法和严格依纪依法办案意见等党纪法规的规定,对每一个案件的查办,都要严格按照受理、初核、立案、调查、审理等程序进行办理,不能随意简化程序,也不能随意增设程序,更不能随意颠倒程序。比如,调查工作应当在立案之后进行,有些办案措施也只有在立案之后才能使用;立案过程中的征求意见、请示报批、材料报备、情况通报等,也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只有按照法定的程序办理,才能保证案件的客观公正和案件的质量。

(三)对办案措施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的办案措施,必须依纪依法正确使用,不得越权使用和滥用。要严格办案措施的使用条件、时限、适用对象和审批权限,防止未批先用。在每一项办案措施的使用之前,都要有规范的审批手续,并严格执行报批备案制度,做好存档备查,及时掌握一些办案措施使用的状况,避免一些措施使用过多过滥。特别是加强对使用重要办案措施报批备案力度,要对重要办案措施的使用条件、使用权限和审批程序进行审核监督,严格按照相关文件的要求,监督检查安全保障措施是否到位,办案点管理是否严格规范,确保重要办案措施使用严格依纪依法进行。

(四)切实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利。切实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利,是我们开展案件检查工作必须遵循的一项原则。中央纪委监察部在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意见中已对保障被调查处理人的申辩权、申诉权、人身权、知情权、财产权等合法权利进行了明确。要保障被调查人合法权利的行使,首先要从思想上重视,将保障被调查对象的合法权利作为查办案件不可分割的重要环节来认识,正确处理好权利保障与安全管理的关系,将其纳入依法行政的重要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其次要加大内部监督制约力度,严格遵守办案纪律,坚持文明办案,不损害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第三要继续强化“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和“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依法积极为被调查人履行合法权利创造条件。同时,还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损害被调查人合法权利的,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对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此外,积极推进查办案件治本功能的发挥,也是加强案件监督工作的重要环节。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不仅要认真查清问题,惩治腐败,还要在查清事实、严肃处理违纪者的同时,认真剖析典型案件,查找发生问题的原因,积极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健全制度,不断增强查办案件的综合功效。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督促办案人员全面履行职责,充分利用办案人员对案情熟悉的有利条件,督促做好查办案件的“后半篇”文章。在查办案件过程中,不仅要写出案件调查报告,还要针对违纪人员的违纪手段和发案单位在管理体制机制制度方面存在的漏洞,进行深入分析总结,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建章立制的建议,努力做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

三、积极探索监督途径,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进案件监督工作深入开展

案件监督工作是为规范案件查办工作而采取的一项内部监督措施,其根本目的是推进严格依纪依法查办案件的要求得到真正落实。目前,各地具体的监督措施仍处于探索和完善阶段,一些法规制度也在进一步建立健全之中。我们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既要把握好监督的“度”,不能过于苛求,也不能走过场,搞形式主义;要注意监督的方式方法,将监督与管理、服务三者有机结合起来,寓监督于管理之中,寓监督于服务之中,特别是在服务之中充分体现监督。具体工作中,要以能否有利于保障查办案件顺利进行,作为案件监督工作成功与否的衡量标准。要通过采取既积极又稳妥的措施,努力规范查办案件程序、完善法规制度、健全工作机制,不断创新案件监督的新途径,为深入开展案件监督工作打好坚实基础。

一是规范办案程序,实施动态监督。查办案件工作涉及的程序复杂,环节比较多。如何对办案过程进行监督,是新形势下为提高办案质量而提出的新课题。衡量我们办案水平的高低,首先也就是看办案程序遵守得好不好。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办案件中处于枢纽地位,对查办案件的过程有着较为全面的了解,便于实施有效监督。加强案件监督最重要的就是要看是否严格遵守办案程序,是否严格按照党纪法规的要求来进行。一要监督好关键环节。通过制定规范的办案工作流程图,从案件线索的收集开始,直到移送审理,将每个环节都纳入监督的视野。特别对立案、重要办案措施使用等关键环节,要作为案件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二要严格报批备案文书。办案文书的报批备案是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掌握办案信息的重要途径。只有加强办案过程的文书报批备案工作,才能实现监督工作“有的放矢”,才能增强监督的针对性、有效性。三要积极借助科技手段。积极研制开发现代案件管理系统,加强查办案件程序的信息化建设,实现办案监督手段的科学化、信息化、流程化,最大限度地避免人为因素干扰,减少程序执行的随意性。

二是完善相关制度,加强日常监督。制度带有根本性、长期性和稳定性。要实现案件监督工作常态化,就应在制度建设上下工夫,将各项监督工作和措施形成制度,建立稳定、规范的监督长效机制,将开展案件监督成为实施日常科学管理的组成部分,增强日常监督制约效果。比如,对重要办案措施的监督,就是要对重要办案措施的使用是否符合条件、办案措施使用期限是否符合规定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使这种监督工作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操作规程,依照制度规定来开展。当前,中央纪委监察部有关加强案件监督管理工作的条例正在制订之中,随着条例的出台,案件监督工作也将更加法制化。在今后的工作中,各级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条例精神,围绕加强案件监督,制定出台一些配套的工作细则或办法等制度,或把经过实践检验的一些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规范性的制度,以促进案件监督工作进一步规范化。

三是健全督办机制,强化督办监督。案件督办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能,也是加强案件监督的重要方式。要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形成督办机制的重要批示精神,坚持将案件督办作为推动纪检监察机关履行查办案件职责的重要“抓手”,以督促查,以督促办,不断提高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抓惩治腐败的责任心,进一步增强查办案件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将反映同级党委管理干部违纪的问题和上级机关交办、领导批办的事项作为督办的重点,坚持分级管理原则,明确责任,确保问题得到及时查处。对已办理的批办件和查报件,要组织力量认真审核;对即将到期和超期未结案件要加大跟踪督办力度;对遗留案件和疑难复杂案件,要采取定期清理核对、督促办理、要求反馈办理进度等,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咨询监理的管理办法精选篇2

咨询监理的管理办法精选篇3

论文关键词 案件管理 现状 实践情况 理想模式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的职责。当前,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反腐败斗争和社会治安形势的不断变化,对检察机关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检察机关只有不断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探索新时期检察工作的发展规律,研究当前检察工作中面临的新问题,改革检察工作的旧体制,才能使检察工作保持旺盛的生命力,推动检察工作健康科学发展。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在规范化建设的大背景下,在对传统案件管理模式反思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构建更加科学、高效的案件管理新模式,这是检察管理领域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是检察机关加强内部监督制约,促进工作科学发展的一项重大体制改革。本文结合当地案件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简单论述一下案件管理工作机制模式的构建。

一、案件管理的含义

“案件管理”这一概念,起源于美国,指的是一套向传统检察机关办案方式提出挑战的观念和制度,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清除案件办理程序中暴露出来的检察机关体系本身所具有的抵触性。豍具体地说,检察机关的案件管理是检察机关为保障案件质量,维护司法公正,通过严格控制案件的流程管理、规范检察人员的执法行为等手段,实现检察机关办理案件合法、高效、规范、科学的管理模式。

二、近年来案件管理工作的发展状况

2003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案件管理的规定》下发后,各级检察机关纷纷开始尝试进行案件管理改革,并且取得了大量的成功经验,但总体来说,单个检察院案件管理力量相对有限,案件管理能力和水平参差不齐,案件管理手段和管理方式相对落后,信息化、网络化管理水平较低,对案件统一监管的力度不够,精细化程度不高。主要表现在:

对案件管理工作不够重视,案件管理工作开展的情况也不尽如人意。案件管理工作不够规范,各地的发展状况很不平衡,有些地方的案件管理职能作用发挥得比较好,但不少地方则存在着较多的问题。案件管理的信息化程度不高,目前,高检院还没有开发出统一的网上办案软件及案件集中管理软件,大多数检察院未实行网上办案,开展案管工作只能靠人工手动,工作量大,难以做到及时跟踪、动态监督,影响了工作质效。

三、本地案管工作的发展情况

我们市从2010年开始着手开展案件管理的建设工作,到2011年底全市包括市院在内的13个检察院全部成立了列编单设的案件管理中心,并配备了专职的案管工作人员,实行了全市统一的“网上受理、集中管理”的案件管理模式,案件管理工作迅速展开并规范发展。

我们设定的案件管理中心职责为:对检察机关所受理案件的办案流程进行动态管理、过程监控;对检察机关办案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办案质量进行评估;对检察机关业务部门执法办案工作进行问题预警;对上级检察机关和人大交办的重点案件进行督办;对检察机关所办案件涉案款物的扣押、移交、保管和处理进行监管;完成检察长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豎

我们进行案件管理的工作原则为:坚持依法监督、执行法律与执行规定相统一,不代替业务部门行使职权,宏观监督与个案监督、程序监督与实体监督相结合。

我们案件管理工作的总体运行方式为:采取“网上受理、集中管理”的运行方式开展案件管理工作。即不打破现有的人员编制、处(科)室界限,充分发挥全市检察机关已全面实行网上办案的优势,由各业务部门在网上办案平台进行受理、分流、办理案件,与此同时,案件管理中心通过案件集中管理软件系统,对各业务部门办理的所有案件和办案环节进行集中管理和实时监督。

案件管理中心具体开展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设立案件管理平台网页

全市检察机关均设立案件管理平台网页,设置案管简介、图片中心、管理平台、督察台帐、督察通报、工作动态、制度规范、通知通告、上级文件等栏目,随时更新栏目内容,及时反映本院的案管工作动态。

(二)全面开展并规范网上办案工作

开发了全市统一的数字检察院应用系统,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网上办案工作的通知》和《临沂市检察机关网上办案应用规范》等的规定,全面开展网上办公、网上办案工作,各业务部门均实现案件受理(立案)、分流、办理、签批全部在网上进行,所有法律文书均在网上生成并由案管中心统一打印使用。

(三)强化对办案活动的监督

院领导、各部门负责人、案管中心工作人员根据权限划分,经过授权进入案件管理系统对案件进行过程监控、质量监督和案件管理,随时掌握案件的进度及办理情况。实现了审查逮捕案件、公诉案件从受理案件开始,职务犯罪案件、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控告申诉案件、技术鉴定案件从决定立案开始,直至诉讼终结,期间所涉各诉讼环节都纳入管理。根据检察机关所办案件的期限和相关规定,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实行提前预警,以防止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按照《临沂市人民检察院执法办案内部监督实施细则》规定,对该细则确定的重点案件进行重点监督。案件管理中心对监督管理中发现的的问题,及时以口头或者编发《案件管理督察通报》等书面形式向有关部门提出纠正意见。

(四)统一打印管理法律文书

通过开发办案软件,实现了法律文书签批网上流转和自动生成。电子签章系统的启用实现了法律文书网上审批后自动加盖电子印章,同时所有法律文书通过案件管理中心统一打印,通过对法律文书的集中管理。

(五)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

案件管理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办案部门及办案人员的执法办案情况,通过案件管理系统或对重点案件抽查等形式进行案件质量评价,评价结果编发《案件质量评析报告》予以通报,并与年终的绩效考核相衔接。

(六)对涉案款物进行监管

利用省院开发的涉案款物监管软件开展对涉案款物的集中监管。检察机关办理的自侦案件从立案之日起,案件的立案、侦查、移送、判决等办理情况及涉案款物的扣押、冻结、管理、处理等情况均纳入案件管理部门监管范围,实现同步跟踪,实时监管。

(七)进行办案情况综合分析

利用案管数据信息综合平台全面掌握办案数据的特点,每个月公布各业务部门的主要办案数据,每季度对本院的办案总体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向院领导和上一级检察院提交书面报告。

(八)开展案件督察活动

根据检察长批示,对正在办理的重大敏感案件或反映有问题的案件立项督察,对于督察中发现的问题,向办案单位发出《案件督察意见书》或《案件督察整改书》予以督察纠正。

通过近两年的运行,我市的案件管理工作取得很大进展,案件集中管理工作的效果十分明显。

第一,提高了检察机关的科学执法能力。案件管理由静态变为动态,由松散变为集中,由事后监督变为事前、事中监督,切实增强了办案人员的程序意识、责任意识、质量意识,加强了对执法办案的同步监督,推进了执法规范化建设,提升了公正廉洁执法水平。

第二,提高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水平。案件集中管理实现了对检察机关所有业务运行的全面动态掌握,增强了检察业务宏观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检察长、部门负责人、案管中心人员轻点鼠标,就可以查阅到任何一个案件的办理情况及流程进展,实现了对案件的全程监督,减少了超时限办案,保证案件有始有终,有效防止了案件流失和久拖不决。

第三,提高了检察机关的信息化管理程度和工作效率。检察业务综合管理系统平台的应用提高了检察机关管理的信息化水平,不仅加强了对案件的全面管理,方便了案件查询,也实现了检察资源共享,减少了重复劳动,提高了工作效率。

第四,提高了检察机关执法透明度。案件管理系统应用开放式的案件信息查询平台,使律师、诉讼参与人、当事人亲属等可以通过现场或电话查询,及时了解案件案件进展情况等信息,在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和办案透明度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新型案件管理机制模式的构建

实践证明,更为完善的案件集中管理模式应该是:以专门的案件管理机构为依托,在完善办案流程监督管理机制和案件质量考评机制的基础上,全面实施对案件的全程监控和问题预警,并通过各职能部门之间的互相制约,弥补外部制约难以触及的办案环节上的案件质量问题,规范执法办案行为,提高执法办案水平。

案件管理机构的职责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案件流转中心

案件管理机构要严把案件的“入口”和“出口”,成为各类案件的“总开关”。检察机关办理的所有案件由案件管理机构统一受理,然后把案件分流到具体业务部门或案件承办人,案件办结后,统一由案件管理机构移送相关部门或机关。

(二)文书管理中心

把好文书管理关,对涉及人身强制措施类和财产强制措施类法律文书实行集中管理,对于需要制作的法律文书,由检察长签发后予以统一制作,对由科室自行制作的法律文书由案件管理机构统一编号管理。

(三)对案件全程监管

对本院办理的所有案件进行全程监管,侦监、公诉、民行案件从受理之日起,其他案件从立案之日起,通过建立案件跟踪机制及时掌握案件办理动态,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管。

(四)对涉案款物专项监管

监督自侦部门依法扣押的涉案款物及时交计财部门保管,确保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各个环节都在监管之下,杜绝赃款、赃物的流失和不当使用,检查已决案件涉案款物的处理,督促办案部门对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根据判决结果依法依规处理。

(五)对案件进行质量评查

制订切实可行的评查办法,从案件实体、程序、文书制作、卷宗归档等方面,统一标准,统一评查,评查结果及时通报。

(六)业务统计与分析

把现代网络信息技术有效运用于案件流程管理当中,统一负责各业务部门办案数据的统计与上报,定期对案件开展调查研究,对于检察业务中存在的带有普遍性和倾向性的问题应及时分析原因,上报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确保检察业务健康发展。

咨询监理的管理办法精选篇4

1加强法院内部监督,建立规章制度,实现规范管理

为了使案件监督管理做到能适合而规范,要从理论上学习案件基本知识,完全可以出示一个受理跟踪案件监督管理一览表,这样使每个案子结束办理后,通过此工作表,对于以往的办理经过一目了然。这样处理的直接目的就是,规范制度执法和办案能力,可以通过用制度的办法促使承办人提高办案效率,从而有效的降低案件办理的费用;采用通过制度的办法将办理案件人员和管理案件人员的事业心和责任心提高起来,使在办理案件中达到零风险;用制度明示办案人员,秉公执法。在办案工作中注重对案件的程序监督管理,对办理的案件实施全程检查和监督,在案子开始和结束后这两个地方下功夫。加强这两个地方的案件监督和管理,以便加强检察业务工作和规范内部运行机制,还要实行在案件流程监督上和在重点案件督查上的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对受理、所办案件实行一个人跟踪一个人结束的办法,通过对一个人的全程管理,通过全程检查实现办理案件中的流程一体化操作,简单的说就是把办理案件要做到全程服务,只有处理了检察实践中存在的一些情况,才可以有效的创新检察业务管理方式,形成相对完善的,而且还符合基层检察院实际的案件情况的管理方式。

2如何有效的加强内部监督

2.1制定合理的办理案件管理方式和范围

检察工作涉及诉讼活动有所不同,每个阶段都有不一样的处理办法,所以就需要采取不同的办理办法,我们是通过下面三种不同方式把各个类型的案件整理到统一的管理范围。

2.1.1采取统一受理的方式。主要是对审查逮捕案件、公诉案件,把这些案件统一到一起办理,并从开始办理之日起,纳入规范的流程管理。将这些零散案件归类变得有程序、有规范和具有时效性,在案件受理后,办案人员通过按程序办理,并在完成期内处理好,这样才适合由案件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和有效的对流程进行监控。

2.1.2在登记的时候必须及时。通过对以往立案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和刑事申诉案件等等案件的分析,首先办理部门要在对其立案决定后向案件管理办公室及时做好登记,并在案件办理开始就对案件纳入规范的管理流程中来。

2.1.3采取快速办结备案的方式。我们知道,对于有关各部门办理的各类案件时,不论这个案件是不是属于统一受理或有立案登记,都要在办案结束后向案件管理部门及时进行审核和备案,以便有关部门能能全面的掌握本院的办案情况,这样才能通过这样的方式有效开展案件办理调查和对综合业务考评工作。

2.2加强办案内部流程管理工作

流程管理作为案件管理的基础,这项工作如何才能更好的实施,对流程管理做了以下方面表述。一是相关人员要做好受理工作。进行统一受理,这样不仅可以把好案件进口关,而且还可以对案件办理实施有效的全程监控。对统一受理的案件有几点注意,一定要注意审查是否符合管辖规定,材料是否齐全和整理规范。统一受理的需要遵守的原则,既要规范进口,又不能过于复杂化,不能占用太多的办理时间。对达到受理条件的,马上进行录入信息,然后在分配给对应的受案部门和人员办理。在办案中进行有效的监控工作,提高办案规范,矫正办案中不得当的地方,做到真正的规范执法。二是认真做好结案审核。在案件结束后,重点是审查案件相关材料是否整齐全面,笔记文书内容检查准确,办理程序要按照规范的形式办理。同时在案件处理的结果上也要一一进行核实。加强案件法律文书的管理。依照不同的文书种类,用不同的管理办法,同时也要加强对涉案款物的监督管理,这个也是规范执法的保障,这样可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也是我们作为法院案件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

3法院社会管理需符合实际,体现管理创新

首先对办理的案件要用科学的办法管理,统计案件形成的原因。在案件监督管理办公室在成立前,各个部门的分工是自主办案,一个部门决定办理案件的时间,案件多的时候每个人的业务都很多,对各类案件的案件发生率很少做详细的统计了解。法院检察长想了解全院的办案情况和进度不是时时的,需要要从各部门统计上来的结果才知道具体事宜,由于不系统,导致了统计结果有时也存在不准和不全面的现象。设立有效的管理办公室统一受理案件,通过先进的统计方法,仅仅需几分钟即可把全院的办案数据及时的汇报到相关部门手里,通过这样有时效性的方法为办案人员能够依法快速的打击各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提供了准确而又完整数据,其次我们加强案件的集中管理增强了内部监督执行力度,大大的避免了有些司法人员不当行为,及联手操控案件。使检察环节监督制约得到充分发挥,这样可以避免法律文书文书混乱局面,使其清晰明了,有效的杜绝了办案人员不应有的违纪违法现象发生。还有一点就是执法监督由单一变成多种综合,由原来的结果监督变成现在的时时同步监督,这样就避免了过去存在漏捕漏诉的现象以及各科室追捕追诉以及立案监督数质量不高的现象,通过管理创新,在现在在案件监督管理办公室的监督下,使办案工作中有效的减少疏漏。通过有效的管理办法使其超过了以往的案件数量和质量,有这样一个案例:一重伤案中的兄弟二个人都是嫌疑人,哥哥想保弟弟,哥哥自己承担责任被批捕后,受害方提供其弟也有致害行为,他们在上访过程中,案管人员了解大量上访情况,并将情况反映给检察长,在召开检察委员会后,决定附条件逮捕其弟,最终,通过我们有效的机制制度,对案件进行分析处理,使两个人被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和有期徒刑8年。同时要改变自侦案件监督不到位的问题。以前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初查后,没有相对应的部门监察,导致除了检察长外无人知道案件情况。从改变方式以来自侦部门初查未立案的案件也要向监督管理办公室报提交总结。不论是立案侦查,还是通过强制措施和扣押款物的也需要要上报,报到相关监督管理办公室进行备案说明,把案件过程都体现到监控上,有效的提供了一个活动信息。使检察长清晰看到,加强了时效监督。对办案实际速度上也要严格规章,这样有效使办案时间变少周期,减少了超期问题。还要对办案人员进行考评。办案用心的,通过成绩来说话,用实际来使年终考核有据可依,年内评优有数据统计,让检察业务工作得到真正的公正考核,鼓励正能量,在提高办案士气上发挥了积极作用。只有使案件管理办法规范,可以促使办案工作的提高。案件管理统计部门底以统计表的形式向相关领导汇报当月情况,使领导了解每个业务部门的受案和办案进度情况,也为院领导决策提供了全面的信息量统计分析数据。

咨询监理的管理办法精选篇5

第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和办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对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就本条前款所列行为进行的检举、控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承办举报受理和办理工作。

负责受理、办理举报案件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五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或打击报复举报人。

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开设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电话,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号码、传真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和受理举报的范围,并为举报人提供其他便利条件。

第七条、监督机构受理当面举报,应当指定专人接待,做好笔录,必要时可以录音。笔录应由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但举报人可以不留姓名或拒绝录音。

受理电话举报,应当如实记录,在征得举报人同意后,可以录音。

受理电报、传真、信函和其他书面方式的举报,应当指定专人拆阅、登记。对内容不详的署名举报,应当及时约请举报人面谈或通过其他方式索取补充材料。

第八条、对涉及重大问题和紧急事项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立即向有关领导报告,并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第九条、对不属于本办法受理范围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及时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第十条、凡符合本办法受理范围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第十一条、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举报案件,应当及时办理,并向交办单位书面报告调查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案件的处理确有错误的,应当责成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重新处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处理。

第十三条、举报人要求答复本人所举报案件办理结果的,监督机构应当负责将办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十四条、监督机构应当严格管理直接办理的举报材料和交办处理的举报材料,逐件登记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举报案件的主要内容和办理结果。

第十五条、举报材料和记录应当按国家保密规定列入密件管理。办结的举报案件,应当立卷归档。

第十六条、监督机构对举报案件应当每季度进行一次汇总分析,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汇总情况报告上级监督机构。上级监督机构要求专门报告的,下级监督机构应当及时按照要求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受理、办理举报案件时,应当遵守以下保密规定:

(一)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举报材料;

(二)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

(三)不得向被调查单位和被调查人出示举报材料;

(四)对匿名的举报材料不得鉴定笔迹;

(五)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和单位等内容。

第十八条、举报受理、办理工作人员及其负责人,推诿、敷衍、拖延举报处理或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咨询监理的管理办法精选篇6

第1条 为贯彻执行《部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试行办法》和《部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基本条件》,进一步统一和完善我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管理制度,提高检验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2条 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由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部检验中心)及各检验站、试验站组成。

部检验中心为铁路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归口单位,业务上由部科技局管理。

各检验站、试验站主要承担铁路工业产品质量检测工作,其检验业务受部检验中心指导。

第3条 各检验站、试验站要根据各自的特点,划分成若干测试实验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各实验室应通过实验室认证(即国家计量认证)后,方能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实验室认证是一项重要的技术准备工作。在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各实验室通过认证的基础上,报请国家标准局质量监督局进行验收和认可后,行使《铁路工业产品部级检测中心》职权。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4条 部检验中心及各检验站、试验站的职责范围及分工,按铁路工业产品质量监督工作试行条例规定执行。

第5条 各检验站、试验站设在科研单位的,检测业务要相对独立,并配备专职检测人员。在执行产品质量检验任务时,不受行政干予。

第6条 各检验站、试验站设站长一名,副站长一至二名,站长原则上由所在单位技术负责人兼任。站长、副站长的任命与更换应报部科技局,并抄部检验中心备案。

第7条 部检验中心、各检验站、试验站应认真负责地完成各项检验任务,检验报告的数据要准确可靠,结论判定要科学合理。

第8条 部检验中心及各检验站、试验站有权向产品生产企业的有关上级主管部门反映被检企业的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上存在的问题或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章 检验人员

第9条 部检验中心主任、副主任、各检验站、试验站站长、副站长应由熟悉检验工作业务,熟悉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实践经验的工程师以上人员担任。

第10条 部检验中心工作人员,各站检验测试技术人员要熟悉有关产品标准,精通测试技术,有一定实践经验,具备胜任本职工作的业务能力。从事检验工作的操作人员,应经考核合格方能独立工作。

第11条 部检验中心负责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管理人员和检验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

各站主管单位要制订各类人员的培训计划,明确培训目标,加强业务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技术水平、工作成绩等。考核结果应作为奖惩和晋升的依据。

第12条 部检验中心及各检验站、试验站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奉公守法,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不得接受被检产品生产企业任何形式的馈赠。不得从事与检验项目有关的技术开发和咨询工作。

第四章 测试工作

第13条 测试工作开始前,应制定测试大纲。其内容包括:

1、抽样数量及抽样方法;

2、测试项工作所依据的产品标准和其他技术文件;

3、测试项目,被测参数及公差;

4、测试方案、测试所用仪器、设备及其量程和精度;

5、测试结果的判定方法。

测试大纲应按部检验中心的要求履行审批手续。

第14条 抽样:

1、抽样方法:随机抽样。

确定样本大小后,由被检产品存放单位提供产品编号,根据编号进行随机抽样。

样本应在生产单位,销售单位或使用单位的库存中抽取。特殊情况下,也允许在生产线终端抽取。

抽样前,不得予先通知被检产品生产单位,抽样结束后,样本立即封存,连同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发往指定地点。

2、抽样数量:

凡产品标准中已明确规定抽样数量的(包括型式试验抽样数量)产品,按标准规定执行,在标准中对抽样数量未作明确规定的产品,暂按以下抽样:

(1)大型的,成本昂贵的(单价2万元以上),试验费用高昂的,以及破坏性试验产品的抽样数量,由检验部门和受检验产品生产单位商定,并通知主管业务局(公司)核备。

(2)其余产品按百分比抽样:

N≤1000 n=2

100<N≤1000 n=N/100(n<2)

N>1000 n=N/100(n>30)

其中:N=当年数量;

n=抽样数量。

3、抽样基数:

(1)在生产单位出厂的库存合格品中抽样时,基数不得少于抽样数量的5倍。

(2)在销售单位或用户单位的库存中抽样时,基数不得少于抽样数量的2倍。

(3)在生产线终端抽样时,当天产量不得低于均衡生产的平均日产量。

第15条 检验样品应妥善保管,严格履行入库登记手续,不得丢失、损坏。检验开始前,应有专人提取样本,确认其外观是否完好,并办理领取手续。检验结束后,应有专人负责样品检验后的处理工作。

第16条 检验人员应对测量器具、仪器、设备的技术状态进行确认后,方可开始检验工作。第一次试验不论出现何种问题,都应立即停止试验,进行检查再次确认无误,经实验室主任同意后,方可继续检验。

第17条 由于外界原因中断检验,凡影响检验结果者,检验必须重新进行。

凡因测试仪器,设备故障而使检验中断者,可用同一精度的满足测试工作要求的代用仪器设备重新检验,无代用仪器设备者,必须将损坏的仪器设备修复,重新计量,校检合格后方能开始检验。

凡因测试工作的失误而造成样品损坏,无法得出完整数据或完成全部检验项目者,所有检验数据作废,重新抽样进行的检验必须完成全部检验项目,检验报告以第二次检验数据为准,不允许将两次检验的数据拼凑检验报告。

第18条 当进行不可重复的检验项目时,(如寿命试验、破坏试验等)允许被检产品生产企业派员参加。经检查,测试方法,测试设备确实符合测试大纲要求,检验工作方允许进行。

第19条 当被检产品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时,检验机构应再次核对原始记录、检查测试设备、测试方法,如确属无误,应立即通知被检产品生产企业;如确因数据整理而产生的错误,应发一份技术文件予以修改,如确因测试设备、测试方法方面的原因而造成误检,检验机构应重新抽样检验,承担包括样品成本在内的一切检验费用。

第20条 各测试实验室应编制《质量管理手册》,其内容与《铁道部实验室认证管理方法》中规定的《质量管理手册》相同。

第五章 检验报告

第21条 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封面及首页采用统一的格式。

第22条 产品质量监督性抽查检验项目,产品质量认证证书检验项目,发放生产许可证和制造特许证的检验项目及承担部检验中心委托的检验项目,检验报告由各检验站负责人签字,加盖检验站公章,交部检验中心审核,经中心负责人签字,加盖部检验中心章后生效。

第23条 各站自行接受的委托检验项目,检验报告可由各站负责人签字,加盖检验站公章,发送委托单位,报部检验中心备案。

第24条 检验报告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应有各站直接参加检验的人员、审核人员、质量负责人及各站负责人签字,其发送要履行登记手续。

第25条 检验报告要专人妥善保管,不得丢失,不得任意复制,不得随意散发。保存期不得少于五年。如确因工作需要查阅检验报告,应经有关领导批准。

第26条 对已发出的检验报告如需修改或补充,应另发一份《对编号____检验报告的修改(或补充)》的技术文件。

第六章 附 则

第27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铁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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