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创业示范园管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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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申请人应向示范园管理机构提交创业申请书和创业计划书。创业计划书应包含项目摘要、项目产品或服务描述、项目收入来源、市场竞争状况、市场营销方案、财务预测及公司组建、资本结构、管理团队、公司三年期发展规划等相关内容。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要求,共青团北京市委与昌平区委、区政府在昌平区回龙观地区合作建立北京青年创业示范园(以下简称示范园)。为加强示范园的服务和管理,促进青年创业就业工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北京市、昌平区相关政策,就示范园的管理制订本意见。

第二条 示范园位于昌平区回龙观镇回龙观村716号,占地面积10000平方米,其功能定位是:北京青年创业的示范园、昌平区服务中小企业的试验田、新型社区文化的生长点。鼓励青年在示范园内设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入园企业),从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地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创业活动。

第三条共青团北京市委与昌平区委、区政府共同成立北京青年创业示范园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统筹领导、协调推进示范园的建设和发展。

第四条 成立昌平区青年创业促进中心及北京昌龙宏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作为示范园的管理机构,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领导下,进行示范园的建设管理并为入园企业提供具体服务。

第五条示范园管理机构承担下列工作职能:

(一)编制示范园的发展规划,经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二)制定和实施示范园的各项管理规定;

(三)负责组织评审和认定入园企业资格并颁发入园通知书,对入园企业进行指导、服务和管理;

(四)依照管理权限,做好入园企业申请享受相关政策的服务工作并负责实施;

(五)受回龙观镇人民政府委托,对示范园内的土地、房产和公用设施进行管理、维护;

(六)行使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昌平区人民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及回龙观镇人民政府应积极协助和支持示范园管理机构对示范园实施统一管理,为入园企业提供注册、登记、政策扶持等各方面的便捷服务。

第七条符合以下申报条件的申请人均可申请入园,优先考虑能源科技产业、生物医药产业、现代装备制造业以及文化创意、咨询、高新技术等行业,或者具有发展潜力、高成长性项目的创业企业入园。具体申报条件如下:

(一)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国籍、户籍不限,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及所申报创业项目的从业经验或经历;申请人为法人的,其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应当符合前述条件。

(二)申请人应向示范园管理机构提交创业申请书和创业计划书。创业计划书应包含项目摘要、项目产品或服务描述、项目收入来源、市场竞争状况、市场营销方案、财务预测及公司组建、资本结构、管理团队、公司三年期发展规划等相关内容。

(三)申请人同意将拟组建的企业设立或迁入示范园内,属地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属地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

(四)申请人愿意接受示范园管理机构的管理并执行示范园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八条申请人入园资格认定的流程如下:

(一)申请人向示范园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报送相关资料;

(二)示范园管理机构受理材料后,组织专业评审机构进行评审;

(三)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示范园管理机构颁发入园通知书。

第九条 入园企业可享受北京青年创业示范园扶持政策(另行公布),同时也享受国家、市、区和镇现有的行业或青年创业优惠政策。

第十条示范园管理机构以六个月为考核周期,按如下程序对入园企业进行工作考核:

(一)自入园企业领取属地营业执照之日起每六个月届满前10个工作日,应当将企业半年度项目发展、运营情况及各项统计数据等相关材料报送示范园管理机构;

(二)示范园管理机构收到资料后将组织专业评审机构或专业人员,依据入园企业申报入园时提交的创业计划及企业发展规划,对入园企业的发展状况进行考核并出具考核报告。

(三)对连续两个考核周期考核报告被确认为不符合创业计划或企业发展规划且不具有成长性的企业,示范园管理机构将组织专业评审机构听取企业发展报告,对入园企业是否具有继续创业的能力进行评定。

第十一条 入园企业入驻示范园原则上不超过三年。鼓励创业成功的企业孵化出园寻求更广阔的发展空间,示范园管理机构将为创业成功的企业提供转接平台信息,为正常程序下退出的企业提供必要的服务。

第十二条 入园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示范园管理机构有权取消其入驻资格:

(一)示范园管理机构发出入园通知书后,由于企业自身原因,超出一个月未办理完毕属地工商、税务登记注册的;

(二)连续两个考核周期未通过考核,且被专业评审机构评定为不适合继续创业的;

(三)企业违法经营,被相关行政机关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四)入园企业解散或破产清算的;

(五)严重违反示范园管理机构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的,对示范园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及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三条 示范园管理机构取消入园企业入驻资格的,应当向入园企业发送取消入驻资格通知书;同时解除同入园企业的《房屋租赁合同》,入园企业应当及时腾退所租用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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